法讯 - 中国
2018年 0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资本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通知》明确,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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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业务备忘录

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为了做好与相关准则的有序衔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以下统称“定期报告备忘录”),并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非标审计意见、委托理财、关联资金往来等内容。在非标审计意见方面,明确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范围,包括非无保留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以指导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审计准则的背景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报送材料的准备工作;在委托理财披露方面,将按照类型披露的委托理财发生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为“报告期内该类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以反映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关联资金往来方面,进一步明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往来”及“经营性往来”的定义,避免上市公司因混淆概念而错误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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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与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近日,中国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首席执行官斯蒂芬·格林在北京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哈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在中哈两国经贸和金融合作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双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认真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积极支持和稳步推进两国资本市场务实互利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本次中国证监会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双边交流合作与监管协同,促进两国金融和经贸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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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指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共五章28条。《指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各自的职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行为的相关信息。另外,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足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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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严格约束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具体来看,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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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巩固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成果,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实施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明确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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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统一和规范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中指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另外,《公告》还明确,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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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明确,一是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四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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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重点整治五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互联网媒介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

此次专项整治的互联网媒介涵盖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重点整治五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一是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互联网广告;二是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三是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金融投资、招商、收藏品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四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五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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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近日,水利部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研究谋划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

《意见》提出,要以着力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为重点,以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为着力点,以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目标引领,强化组织领导,高位协调推动,加强统筹谋划,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举措,全力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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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从2018年7月起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来施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上将更加严格。新《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

新制定的《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新《标准》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等。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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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荣丰控股拟收购希腊最大保险公司

2018年2月12日晚,荣丰控股发布公告称,为推动上市公司转型及发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宫保作为联合体协商收购NationalBankofGreece全资保险子公司Ethniki不低于75%股权。

据悉,Ethniki是希腊最大的保险公司,目前由NationalBankofGreece100%持有。Ethniki在希腊拥有13家分支机构,155个销售办公室,2128个保险顾问和1469个保险代理。荣丰控股表示,本次收购事项尚处于沟通阶段,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如与卖方达成一致需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等正式文件,相关协议内容需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对于收购的目的,荣丰控股在公告中指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谋求转型与发展,同时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希腊位于欧亚非三大洲的交汇处,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路线图中占有重要的地缘位置,是“一带一路”深入欧洲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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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拟17亿并购思立微

近日,兆易创新宣布出价17亿收购上海思立微100%股权,以期获取智能人机交互领域的核心技术,拓展、丰富公司产品线。但在另一方面,本次资产收购方案中涉及的资产估值差异性以及业绩承诺可实现性等问题也成为外界关注焦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公司下发的问询函,就重点追问上述两大问题。

对比上海思立微的过往业绩,本次收购方案中交易对方给出的高额业绩承诺也是监管问询的重点之一。根据预案,上海思立微最近两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808.87万元、-230.30万元和2233.20万元,而交易对方则承诺上海思立微在2018年至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3.21亿元。基于此,上交所要求兆易创新补充披露未明确每年承诺金额的原因;同时结合上海思立微历史业绩、毛利率下降,以及主营产品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其目前盈利情况等充分分析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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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拟收购美国半导体超高洁净材料制造商

近日,新莱应材发布了《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目前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公告显示,新莱应材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并预计于2018年2月底赴美实地考察被收购方,商议交易条款。公司表示,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莱应材早在2010年就已经开始参与半导体市场的活动。几年期间,对真空与电子半导体行业全方位布局,前后设立台湾新莱公司、收购美国GNB公司、国内设立莱恒公司,全部专注与自主研发自有品牌的超洁净管道、管件、阀门等关键部件,正式进入高洁净的真空与半导体市场。经过多年持续努力,公司产品通过了全球知名的半导体应用设备厂商的认证,填补了国内超高洁净关键部件的空白。公司在真空半导体行业为目标客户提供所需的管路系统及相关设备设备上所需的核心部件,包括半导体行业的大宗气体管路系统、特种气体管路系统、有机化学管路系统、真空管路系统、纯水系统以及排废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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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拟收购上海中锂80%股权

2018年2月11日晚间,停牌中的兆新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与上海中锂控股股东梁立章、梁晓宇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中锂剩余80%的股权,交易金额拟为5亿元。此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中锂100%的股权。

兆新股份认为,经过一系列投资及资源整合,目前公司新能源业务新增了盐湖锂资源的开发及应用、锂深加工产品等领域。随着电动车的迅速发展,锂电池需求旺盛,作为锂电池核心原材料的锂盐产品的需求大幅增长,公司新能源业务重心开始向电动车产业链上游锂资源行业倾斜。此次拟收购上海中锂剩余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电动车产业链上游锂资源的行业地位。2017年以来,兆新股份已陆续收购了锂电材料企业青海锦泰、上海中锂16.67%、20%的股权。青海锦泰拥有巴伦马海盐湖矿区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已具备对卤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能力。上海中锂是锦泰的下游,主要产品为高纯碳酸锂、氢氧化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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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582 –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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