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发文指导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资本市场
七部门发文指导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日前,央行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意见》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此外,《意见》还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
国家发改委明确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工作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根据《通知》,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六项。《通知》还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部委发布网贷监管政策
近日,中国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4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6方面内容:1.界定网贷内涵,明确从业机构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2.确立网贷监管体制,明确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3.明确网贷业务规则,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规定”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13类网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4.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时规定同一法人、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100万元,在不同平台的上限为500万元。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级管理出借人,设置动态限额。6.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正式发布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下称《规则》),自10月8日起实施。
《规则》主要针对国内证项下常见单据类型的审核进行了规范,审单规则包含了货物贸易项下及服务贸易项下常见的单据类型,对保险单据的出具和签署、保险条款和险别种类以及多个保险人情况下的责任分担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则》规定,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银行不承担责任。《规则》还对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发票的抬头以及出具人等内容。
三部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
近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等四项试点企业条件,明确了员工入股和股权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意见》,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1%;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4%。《意见》还强调以岗定股,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意见》提出,首批试点中央企子公司数量为10家,地方国企为5到10家;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来源 (副本)
税务
税总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文书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下称《公告》),自10月1日施行。
《公告》明确:一、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二、列出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表样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等项目。三、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国税总局明确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9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等四类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执行加以明确,指出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公告》有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两部委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部门明确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问题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其中,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保险
保监会发布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近日,保监会编制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下称《纲要》)。
《纲要》提出,到202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4.5万亿元左右,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25万亿元左右,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纲要》要求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再保险登记制度,研究制定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要求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加强中介信息披露,强化专业中介机构内控治理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管理;要求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推动保险产品自主注册改革,健全产品监管事后抽查和产品退出机制。《纲要》还对开拓创新、服务民生、提效升级等方面做出了部署。
行业
工信部发文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15家左右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5年,形成40家左右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意见》明确,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一般应是具有业界影响力的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联合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或能够整合区域服务的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意见》规定了”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等8项主要任务。《意见》还要求探索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国办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办法》从考核目的、对象、组织、原则、内容、步骤、等次确定、结果运用、考核纪律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级政府,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各项责任落实情况。根据《办法》,考核包括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和综合评议四个步骤,并指出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评价。《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必要时将由国务院领导约谈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18条,涵盖信用信息形成、公开和使用三个阶段。《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根据《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保证信息准确一致。《办法》还规定,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借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经验、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示范点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作用等10个方面的举措。根据《通知》,前期已先行开展改革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尚未实施改革的地区,要加快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知》规定,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业监管,推进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
并购
格力130亿收购银通投资集团
9月1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落实和回复深交所重组问询函提及事项,并对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按照最新的修订方案,格力电器拟以15.57元/股发行8.35亿股,作价130亿元收购银通投资集团等21名交易对方持有的珠海银隆100%股权;同时拟以15.57元/股向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资不超过97亿元,全部用于珠海银隆项目建设,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集团拟认购41.88亿元,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不超过23.8亿元。
中青宝5亿揽入宝腾互联
中青宝9月2日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拟以现金收购宝腾互联100%股权,交易价格5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在网络游戏基础上,增加投资筹建数据中心机房、销售数据中心业务并提供相关维护服务。
根据公告,中青宝将以5亿元现金收购宝德科技持有的完成业务整合后的宝腾互联100%股权(简称”目标资产”),即,在交割日前,宝德科技将旗下深圳观澜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关业务和资产无偿转让给宝腾互联,以保证宝腾互联在交割后可以独立开展深圳观澜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关业务和资产,包括与该等业务有关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关的客户资源和该等业务涉及必要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
梅泰诺59亿收购BBHI
公告显示,梅泰诺拟向上海诺牧和宁波诺裕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宁波诺信 100.00%股权。交易完成后,宁波诺信成为梅泰诺的全资子公司,梅泰诺通过宁波诺信及香港诺睿持有BBHI99.998%股权。香港诺祥承诺在交易完成后将其由于持有BBHI的0.002%的股权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转让给梅泰诺。此轮收购BBHI的总对价约为8.89亿美元(约58.6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60估算)。
2016年8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购BBHI100%股权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张志勇先生与BBHI全体股东于阿联酋迪拜时间2016年8月12日共同签署了100%股权交割的文件,完成了本次收购的股权交割工作。本次交割完成后,张志勇先生通过控制的境外实体诺睿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诺祥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持有BBHI100%股权。
商赢环球收购Joyful全部股权
商赢环球8月24日晚披露《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公司拟 收 购 Joyful Ocean Enterprises Limited(BVI)(以下简称Joyful)100%的股权,完善对纺织服装业务板块的布局。
上述预案称,截至2016年6月30日,Joyful 100%股权的预估值为9100万元。考虑到交易协议中Hugo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Joyful的投资增至400万美元,Joyful 100%的股权的总预估价值约为1.17亿元。本次交易的价格将不超过9000万元。
岭南控股拟34亿元收购广之旅等资产
岭南控股8月24日晚公告,公司拟以总价34.3亿元购买广之旅90.45%股权、花园酒店100%股权及中国大酒店100%股权,并向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15亿元配套资金。
广之旅90.45%股权作价10.7亿元,花园酒店100%股权作价15.2亿元,中国大酒店100%股权作价8.4亿元。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4.99亿元,并以11.08元/股发行2.65亿股购买标的资产。
欧菲光成功并购华东汽电
继2016年6月27日欧菲光公告,拟收购华东汽电和南京天擎部分股权后,近日该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欧菲光近日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来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成功。
根据协议,欧菲光全资子公司上海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华东汽电70%股权(三十二所持有的45%股权、华东电脑持有的6%股权、上海科投持有的19%股权)和南京天擎48%股权(三十二所持有的33%股权、十四所持有的15%股权),股权转让总金额 1.68亿元。
富春通信拟10.5亿元收购摩奇卡卡100%股权
富春通信8月29日午间披露预案,公司拟以10.5亿元的价格收购摩奇卡卡100%股权,标的评估增值率约为52倍。
公告显示,公司拟以10.5亿元收购成都摩奇卡卡100%股权,其中,65%的对价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28.64元/股。同时,富春通信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亿元,以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