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讯第500期
资本市场
央行放宽银行间债市投资者准入
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公告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根据公告,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国管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减至10天 申请材料减半
为简化贷款办理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近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贷款申请审批时限将缩短至10个工作日。
《通知》提出,今后贷款申请材料由原来的15项减半(购买二手房除首付款发票外,需再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和出卖人身份证)。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大幅精简贷款申请材料。凡是能够通过征信等相关渠道获取信息,或售房单位能统一出具证明材料的,借款申请人不需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时能现场签署的材料也不需提前准备。
保险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印发
为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台账,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税收
税总修改特定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下称《公告》),自5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税总制发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日前,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5月1日施行。
与以往相比,《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一是在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类别中增加了新纳入试点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并明确上述应税行为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二是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范、细化了此前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跨境服务的免税政策执行口径。三是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范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流程,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四是对于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在免税管理上与零税率退(免)税管理办法相衔接,要求纳税人提供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声明等免税备案材料。
三部门部署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暂行办法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河北省。
根据《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办法》指出,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三、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另外,《办法》明确,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两部门发文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同步出台《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自7月1日实施。
《通知》规定: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同时,《通知》明确,对有关资源品目,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核准。此外,《通知》还强调,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两部门明确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通知》明确,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通知》还对”股权”、”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行为”进行了定义。
四部门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根据《通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所列备案资料。同时,《通知》对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范围予以明确。此外,《通知》还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等。
国税总局调整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16年6月1日施行。
《公告》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下称《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公告》还一并发布了《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明细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行业
四部门调整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相关政策自2015年起实施。
《通知》内容包括:一、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通过盘活资金存量、转变支持方式、保障支持重点,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二、分类确定财政支持方式。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补贴结构作优化。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
国务院提出十四条意见 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对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国办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等主要指标,并部署了八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包括: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其中,《方案》明确,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
交通部修改两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
国办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安排》),对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安排》提出,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兽药残留标准,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健全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重点产品追溯体系,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安排》强调,要加强源头治理,确保”产”得安全。要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要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