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6年 04月
中国法讯第498期

中国法讯第498期

资本市场

《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发布

2016年4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明确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指引》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资产笔数、金额与期限特征、入池资产抵(质)押特征、入池资产借款人特征、借款人基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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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发布

2016年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统称《合同指引》),《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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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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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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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总部署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及监管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既要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尊重其意见;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并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及干部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通知》强调,各服务单位要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工作,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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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营改增有关税收征管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5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了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在内的六类事项。其中,根据《公告》,为确保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省国税局可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月30日。《公告》还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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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日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等七项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规则》在定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基础上,进而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按《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规则》明确,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关注”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等四类事项。同时,《规则》对业务实施加以规范,对”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等进行了详细阐明。《规则》还规定了鉴证证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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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两部委发文: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强调,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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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计划》),对2016年重点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强调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质量强国。

《计划》强调,要增强质量和品牌提升的动力。大力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要优化质量和品牌提升的环境。加强质量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归集、整合包括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在内的信用信息,实施信息信用共享交换。

《计划》提出,要培育质量和品牌竞争新优势。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加快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推动外贸优进优出。要夯实质量和品牌提升的基础。完善质量品牌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质量品牌教育和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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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挥环保作用 促进供给侧改革

日前,环保部发布《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包括”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促进提高新增产能质量”等四方面十八项任务。其中,《意见》明确,加快开展京津冀、长珠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等地区战略环评,研究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排污总量上限、环境准入底线”,为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提供指导;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各地应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作用,对于提前达到下阶段更严排放标准的,鼓励采取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提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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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文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近日,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钢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等总体要求,并确定了包括”停止新增产能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产能核增工作”、”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在内的七项举措。其中,《意见》要求,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对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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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制发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工信部发布《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实施相关行动,预期实现”进一步提升部分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预计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8万吨、氨氮0.7万吨,筛选推广一批先进节水技术”、”初步形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区域协同发展新机制”等目标。为此,《方案》确立”实施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等三项重点工作。其中,根据《方案》,围绕制造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发布《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重点流域部分行业水污染防治清洁化改造;在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筛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会同财政部在京津冀等区域,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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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上海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日前,国务院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到2030年,着力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

《方案》明确四项主要任务:建设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实施引领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工程;推进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方案》强调,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或者贴息支持。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相关制度创新,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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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公布

日前,财政部等十三部门下发《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下称《公告》),所涉清单自2016年4月16日实施。

根据《公告》,第二批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加上之前的第一批,两批清单涵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公告》还规定,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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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管。《办法》提出,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同时,《办法》规定,京津冀、长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另外,《办法》还强调,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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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意见》)。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于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个别行业、企业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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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艾派克与PAG联手收购美国利盟

艾派克4月20日晚间披露一份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由艾派克及太盟投资集团(PAG)共同牵头,并有联想控股旗下的君联资本参与的投资方,宣布全资收购在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挂牌的国际著名品牌打印机及软件公司利盟(LEXMARK)。

公告显示,投资方将以每股40.5美元的现金方式收购利盟,整个收购的企业价值(包括未计提的相当于企业负债的退休金及重组成本)约40亿美元,标的增值率为1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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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控股股东收购南交所34%股权

4月21日,湖南黄金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对外公布湖南黄金集团日前已获省国资委批准,成功收购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下称”南交所”)34%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南交所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通过的稀贵金属”证券化”交易所。南交所成立于2010年9月6日,注册资本2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交所的总资产为2.57亿元,净资产为1.53亿元;2015年度营收4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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