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讯第495期
资本市场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印发
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
《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条例》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求审计署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并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还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力推消费金融业态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意见》)。
《意见》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等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行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在定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基础上,进而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对应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电价执行。同时,根据《办法》,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商务部发布通知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工作
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推进流通业绿色发展,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工作。
《通知》提出,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工作。引导流通企业按照《绿色商场》行业标准(SB/T11135-2015)要求,树立绿色经营理念,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方向,建立长效机制,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2016年首先在购物中心业态进行示范创建工作。
安监总局发布修订后《煤矿安全规程》
日前,安监总局下发《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规程》分为总则、地质保障、井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六编。其中,根据《规程》,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同时,《规程》明确,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此外,《规程》还规定,煤矿企业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国税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同时公布了《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通知》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目标、工作安排作出规定;《办法》则规范了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证书申领、统筹使用等。其中,《通知》要求,国税总局、省税务局和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税务局,分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法》对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作了限定,特别要求具有4年以上的税收或法律工作经历,并授权省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低或者调高任职条件,但相关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2年,同时还规定了个人申请、内部初审、统一报批的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基本程序。
国务院发文促进二手车市场便利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作出相关部署。
《意见》要求,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指导意见出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进行了部署。
《意见》提出,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于本地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探索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民营企业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的途径和模式。
交通部发布五部航空系列规范
日前,交通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下称《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下称《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五部航空规范,均自4月4日施行。
其中,《规定》明确,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不符合时限规定的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规则》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应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