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讯第473期
税收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1、根据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两部门: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通知》规定,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四类。乘用车购置日期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此外,《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执行。
国税总局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下称《公告》),自10月1日施行。
《公告》规定: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相关标准执行。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及以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4、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纳税人,其识别号编码规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执行。
国税总局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此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其中,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方面,新表补充完善了减免税、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具体为:1、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减免税性质”、”减免税面积(原值)”等信息项;2、在已有”减免性质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减免项目名称”;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税率4%”选项。
海关总署发文明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4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公告明确,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税总局发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根据《公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下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相关行业按财税〔2015〕106号附件确定,《公告》同时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内涵。此外,《公告》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保险
中国保监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近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的较小者;保险公司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保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保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
行业
财政部公布第二批PPP示范项目 总投资逾6500亿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确定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项目等206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示范项目,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具体来看,第二批PPP项目仍以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养老院、医疗设施、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为主。《通知》强调,因项目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的实施条件,将青岛体育中心项目和胶州湾海底隧道一期项目、江苏省昆山市现代有轨电车项目调出第一批PPP示范项目名单。
国务院:支持商业模式创新 推进线上线下互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支持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实体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强化各行业内、行业间分工合作。二是鼓励技术应用创新。支持商业网络信息系统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三是促进产品服务创新。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逆向整合各类生产要素资源,按照消费需求打造个性化产品。四是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深入发展连锁经营。五是加快批发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通知》明确,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停车设施经营。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通知》指出,原则上应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消除社会参与障碍。
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 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进行了具体部署,强调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统称”四众”)发展。《意见》围绕四众提出13项任务,并从营造宽松发展空间等四方面提出17项措施:一是推进放管结合,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新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提升公共服务、促进开放合作发展。二是完善市场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完善知识产权环境。三是强化内部治理,提升平台治理能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是优化政策扶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实行适用的税收政策等。
三部委联发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将全面推行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通知》还提出,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同时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通知》明确,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此外,《通知》还规定,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国家旅游局发布不合理旅游活动行为认定和处罚标准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指出,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据此,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根据《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等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并购
海伦哲定增出炉2.6亿收购连硕科技
海伦哲9月30日公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
根据方案,公司拟发行3790万股作为对价购买杨娅、深圳中亚图、 新余信德、姜敏、朱玉树等持有连硕科技合计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2.6亿元,发行价格为6.86元/股。
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剑平和新疆盛世乾金发行股份23,323,616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亿元。其中,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剑平发行股份不超过18,323,616股,向新疆盛世乾金发行股份不超过5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交易对价的61.54%。
初灵信息6.6亿收购北京视达科
初灵信息9月30日公告,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罗卫宇、陈朱尧、严文娟等3名自然人及西藏光耀、初灵创投等2名法人持有的北京视达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亿元。
北京视达科100%股权的整体价值确定为6.6亿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4.62亿元,占交易对价的70%;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1.98亿元,占交易对价的30%。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4.22元/股,数量为1044万股。
其他
质检总局发文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确定从”尽快实现登记模式的平稳过渡”、”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回传工作”、”及时汇集数据信息”等六方面贯彻登记改革。根据《通知》,各地质监部门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信息。
最高检:被告人确认系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追责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若干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若干意见》还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与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