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5年 05月
法讯中国第453期

法讯中国第453期

资本市场

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近日,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上交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另外,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中,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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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下称《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意见》扩大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此外,《适用意见》根据2014年10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引用的相关条目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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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按下列规定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300万(含)的,应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应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公告》适用2014年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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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旨在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下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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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管办法等三文件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文件进行修改,公告自6月1日起实施。

公告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下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同时,对《鉴定表》做出相应修改。此外,公告还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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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新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全部改为事后备案;调整部分资本保证金提存金额的要求,如增加注册资本或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或汇率变动差额提存;适度放宽了存款银行的标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了存款银行的选择范围;根据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特点,规定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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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两部门发布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2016-2020年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6-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成本等因素调整补贴政策。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补贴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每年3月底前,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页岩气开采计划和开发利用数量,并提供上年度资金清算报告以及录井、岩心分析数据等勘探资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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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补助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准标准为,根据续驶里程,纯电动乘用车补助为2.5-5.5万/辆不等;纯电动客车补助为12-50万/辆不等;燃料电池乘用车、轻型客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中重型货车的补助标准则分别为20、30和50万/辆。同时,《通知》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应提供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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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国办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的范围及措施。

《通知》强调,要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严禁指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通知》提出,要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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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发布

4月27日,国办转发工信部等部门联合拟定的《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下称《规划》)。

《规划》制定了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要求种植养殖中药材产量年均增长10%;中药生产企业使用产地确定的中药材原料比例达到50%,百强中药生产企业主要中药材原料基地化率达到60%等。为完成目标,《规划》明确了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等八项保障措施。《规划》提出,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应明确中药材原料产地。同时鼓励原料来源基地化以及优势企业”走出去”建立中药材基地。此外,《规划》要求强化中药材生产投入品管理,严禁滥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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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近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在健全回报机制方面,《意见》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在资金支持方面,《意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在融资支持方面,《意见》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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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此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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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十月施行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等。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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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药品管理法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删去《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同时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决定》还删去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条。《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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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广告法》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烟草等广告作出更严格规定。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另外,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根据修订后的《广告法》,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将被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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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发布

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下称《指南》),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指南》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定义和工作原则、主要任务、组建、运行、管理措施等作出规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指南》要求加强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即建立订单式知识产权研发体系、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融合等。联盟组建的条件包括:所在产业领域一般应为知识产权密集型或依赖型产业;各联盟发起成员单位具备共同利益诉求,在所在产业领域具备专利等知识产权积累,可形成知识产权集聚或互补优势;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诚信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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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司法部修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近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将第十条修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决定》还对《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四条等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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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电力法等六法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起施行。

《决定》删去《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决定》将《拍卖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将第十二条中”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将第六十条中”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删去第六十八条。此外,《决定》还对《电子签名法》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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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决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此外,《决定》还对《港口法》等其他五部法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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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27条,包括”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十方面内容。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并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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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上述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决定》还修改了《烟草专卖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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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453期 –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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