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451期
资本市场
财政部:鼓励用PPP化解融资平台存量债务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下称《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引》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指引》指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中金所优化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中金所4月10日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下称《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细则》明确,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 手;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配合持仓限额的调整,中金所同步修订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并相应调整股指期货产品日内开仓交易量限制,进一步满足市场正常合理的交易需求。
中结算取消自然人投资者A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关于取消自然人投资者A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5年4月13日起,取消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的一人一户限制,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深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投资者本人意愿为其开立多户,引导投资者理性开户,严禁使用违规营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诱导没有实际需求的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国务院批复三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中国政府网4月12日公布了国务院对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称”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改革方案的批复。
根据批复,国开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此外,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农发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要合理界定业务范围,农发行要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
卡塔尔建立中东地区首个人民币清算中心
“全球最强银行之一”卡塔尔国家银行(下简称QNB集团)宣布全力支持多哈建立中东地区第一个人民币清算中心,并将进一步探索潜在机遇。卡塔尔中央银行庆祝该清算中心启动的仪式于4月15日正式举行,来自卡塔尔银行业领域的众多高管参加了启动仪式。
2014年11月,中国与卡塔尔通过多轮磋商签订了双边金融协定,而成立地区清算中心正是金融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清算中心开放交易后,QNB集团希望能够凭借自身在东南亚地区的强大影响力以及在货币清算、贸易金融、资产与财富管理和资金服务等领域开展专业商业交易的能力,在满足中东与非洲客户人民币需求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保险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下称《2号准则》)。
《2号准则》明确了披露风险责任人信息的具体业务范围及内容,落实了风险责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责任,确定了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要求。根据《2号准则》,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备案投资能力;转移投资能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为增强信息披露格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2号准则》以附件形式确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
税收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契税政策发布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通知》还明确了其他免征契税的情形,包括企业合并、分立、债权转股权等。
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
4月15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通知》内容包括:第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第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第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行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根据《办法》,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
近日,国务院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下称《计划》),要求简政放权,改进监管,加强质量基础工作等。
《计划》指出,依法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网站”、”黑车”,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计划》要求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此外,《计划》提到,严格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对进口肉类、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植物油出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开展回顾性审查。
国务院发文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此外,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两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确立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园区),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出版机构,建设若干家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国家级出版内容发布投送平台、国家学术论文数字化发布平台等;鼓励平台间开放接口,实现出版内容和行业数据跨平台互通共享。同时,支持传统出版单位控股或参股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支持出版企业尤其是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在网络出版以及对外专项出版领域,探索实行管理股试点。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发布
近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现予发布。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应采用最新版本的通用分类标准开展实施工作。
2015 版通用分类标准主要从架构和内容两方面进行了调整。架构方面,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银行业两项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整合其中,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模块。2015 版通用分类标准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分别对应原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内容方面,2015 版通用分类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变化和实施情况予以更新。
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计划》)。
《计划》提出,在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十个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要求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空间布局。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污染较重企业应搬迁改造或关闭;在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方面,抓好工业节水,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等高耗水行业须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等等。
知识产权
工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市场”的概念。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根据《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此外,《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分别规定了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
来源 (副本)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发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实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下称《推进计划》)。
《推进计划》共确定5方面重点工作。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方面,要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和大型展会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力度,加强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的知识产权监管;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要加强重点产业的专利布局和运营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中央企业专利运营试点范围。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发展,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开展。完善网络出版许可付酬机制,加强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保护。
并购
东方财富逾40亿 并购同信证券
东方财富4月16日披露收购同信证券的具体方案,公司计划以40亿至45亿的价格,收购宇通集团和西藏投资持有的同信证券100%股权。
同信证券100%股权预估值约为40亿元至45亿元,增值幅度为247%至290%。东方财富将以28.53元/股的价格,向宇通集团和西藏投资发行1.4亿股至1.58亿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
天广消防跨界收购两企业
天广消防4月15日发布公告,拟以10.07元/股,发行2.6亿股A股,购买中茂园林和中茂生物两家公司全部资产并向上市公司高管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公司向中茂园林和中茂生物股东分别发行1.2亿股和1.3亿股,向天广消防高管黄如良和尤东海共发行1000万股。
天广消防总经理黄如良表示,公司在完成消防主业战略布局的基础上,跨界并购两家行业前景和盈利能力俱佳的企业,将给股东带来更好的业绩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广消防总股本将增至7.21亿股,公司控股股东陈秀玉持股比例将从36.81%降至23.48%。
特发信息4.4亿收购军工通讯领域两公司
特发信息4月13日公告,公司拟向深圳东志和成都傅立叶的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以购买两家公司100%股权。藉此,公司业务增加宽带通讯终端设备制造,并进入通信市场的军工航空领域。
根据公告,此次交易采取支付股份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深圳东志100%股权交易作价1.9亿元,成都傅立叶100%股权交易作价2.5亿元,交易总额为4.4亿元。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定为9.55元/股,其中向两家公司的6名自然人股东发行3089万股,另外向智想1号发行1152万股募集配套资金1.1亿元用于向陈传荣等股东支付部分现金。
海航投资募资120亿 收购信托保险医疗资产
海航投资4月17日披露定增预案,公司将通过120亿的巨额募资一次性将信托、保险和医疗相关资产收入囊中。
公告显示,海航投资计划以不低于3.9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38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20亿元,用于收购渤海信托和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以及新生医疗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由单纯的房地产转型为房地产、金融和产业投资业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将以现金及持有的华安保险12.5%股权参与认购,认购金额不少于42亿元。
具体而言,海航投资此次募集的巨额资金,将用于收购华安保险19.64%股权、收购新生医疗100%股权、通过增资取得渤海信托32.43%股权,并拟用32.43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其他
最高法: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4月15日,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意见》还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21条,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等五大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提出,切实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公章刻制业、机动车改装业、废品收购业、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法人责任,推动实名制登记。《意见》强调,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