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4年 09月
法讯中国第423期

法讯中国第423期

资本市场

深交所:股东大会全面实施网络投票

9月5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自2014年9月22日起实施。

此次《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实施网络投票;二是公开了股东大会投票规则的具体算法;三是增加了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四是规定了股东可以使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五是扩大了网络投票范围,将优先股、基金和债券纳入其中;六是优化了集合类账户的投票操作;七是提高了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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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四项自律规则

9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等四项自律规则。

根据规定,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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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

大商所日前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2014年9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

此次修改涉及《风险管理办法》中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强平、大户报告、持仓和时间梯度保证金,以及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调整等。具体为: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调整超仓强平相关规则;调整持仓梯度保证金管理模式;时间梯度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执行时间从第十个交易日推迟至第十五个交易日;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较原规则增加10个交易日左右,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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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公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规程》明确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的方式、时间、人员要求、资料留存、结果发布等内容。根据《工作规程》,抽签工作采取现场电脑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抽签工作应当在交易日收市后进行,每次抽签人员1名,由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抽签现场见证人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证券公司代表、2名媒体代表、1名监管部门代表和1名自律组织代表,共同见证抽签过程,保证抽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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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9月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其中,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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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操作细则出台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下称《转让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开通不同类别权限的机构将在报价系统上享受不同的服务,比如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此外,根据《转让规则》,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进行匹配成交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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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将在全国开展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其中,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退税的计算公式和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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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

近日,国税总局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以国产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明确了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所应提供的资料、消费税退(免)税的申报资料及申报流程等。根据《操作规程》,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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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国税总局日前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办法》在免税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并明确了上述服务类型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根据《办法》,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办法》对”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类型作了补充,并明确了若干”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其中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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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国税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此次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并上报国税总局的内容。国税总局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名单,定期发布。此外,适用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办法均与国税总局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致,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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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对外提供零税率服务申报退(免)税的收款凭证问题”以及”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提供资料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公告》将国税总局2013年第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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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三部门联合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此外,《通知》明确,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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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作出了界定,同时针对各类违法情形分别作出了处罚规定。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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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松绑药品流通 推进医药分开

9月9日,商务部、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指出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为推进医药分开,六部委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改革。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

“医药分开”是新医改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四个分开”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医改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环节,旨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此次通知指出的推动医药分开则是面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目前,全国已有34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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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雪莱特4.95亿收购富顺光电

雪莱特9月11日开启了2006年上市以来首次重大资产重组,也是该公司自上市后第一次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

据方案,雪莱特拟通过定向增发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陈建顺等20名股东所持有的评估价值为4.95亿元的富顺光电100%股权。同时,雪莱特将以9.73元/股的价格向7名特定投资者募集1.26亿元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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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五丰15亿购墓园

福成五丰9月12日披露了重组预案,拟向大股东福成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下称”宝塔陵园”)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5亿元。福成投资承诺标的资产宝塔陵园当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500万元。

预案显示,福成五丰将以5.23元/股的价格,向福成投资发行2.87亿股股份用于购买宝塔陵园100%股权。本次交易前,福成五丰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李高生父子,分别通过福成投资和福生投资共计持有公司39.69%股份。交易完成后,李福成、李高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达到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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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走私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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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大众实施价格垄断被罚近2.5亿元

昨日,发改委发布2家汽车公司因实施价格垄断被处罚款的消息。湖北省物价局日前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奥迪经销商在湖北省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作出处罚,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4858亿元;对湖北鼎杰等8家奥迪经销商罚款共计2996万元。

发改委表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剥夺、干预了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抬高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整车和备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发改委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10家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明显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各经销商在其中处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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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水泥企业垄断被罚

9月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外披露,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亚泰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北方水泥”)、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冀东公司”)三家企业,因协商约定水泥价格,实施价格垄断,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

经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水泥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商定区域水泥(熟料)价格及执行政策,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

国家发改委还查明,同年5月11日,北方水泥与亚泰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商定通化、白山区域水泥价格,并形成了《2011年吉林省水泥行业通化、白山区域第二次价格制定会会议纪要》,不仅明确了自2011年5月12日起该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该次会议确定的价格,还建议当年5月26日针对区域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研讨及确定下一阶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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