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413期
资本市场
央行明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
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央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央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同时,《通知》还特别明确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接入开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6月30日印发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接入开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系统接入开发机构实行认证管理制度,申请系统接入开发机构认证的机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六项条件。其中,申请系统接入开发机构认证的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领域相关开发经验,且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公司开发人员数量在50人以上。
来源 (副本)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
6月30日,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就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6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对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编码管理。编码用于代替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在后续调查、处罚和举报奖励评审等各阶段均使用该编码。同时,《暂行规定》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举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罚没款金额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央行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局官网6月27日消息,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分别应当满足的条件。根据《办法》,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此外,《办法》还就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罚则作出了规定。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需明确股票转让方式
7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发布。
《指引》指出,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需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申请,明确股票拟采取的转让方式,做市商也需明确表明其同意做市或自愿退出做市的意见。
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可采取做市、协议、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与此同时,在股转系统同意的情况下,挂牌公司可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目前,协议转让方式已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拟于8月下旬正式实施,因此,需对(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进行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新三板执行三档股息红利个税政策
财政部6月30日发布通知称,对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三档差别化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个人持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我国与法国卢森堡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上周六分别与法兰西银行和卢森堡中央银行签署在巴黎、卢森堡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之后,将确定巴黎、卢森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据悉,中国央行将与上述两银行充分协商和相互合作,做好相关业务监督管理、信息交换、持续评估及政策完善工作。
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人民币清算在欧洲加速布局。目前,央行已授权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作为人民币清算行,其中中行承担香港、法兰克福两地人民币清算业务,工行、建行分别担任新加坡和伦敦的此类业务。
WTO
海关总署发布对多国自贸协定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中国对多国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中国对瑞士、冰岛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对瑞士、冰岛、东南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税务
国税总局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管理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参股外国企业信息和相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未按规定报告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此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国税总局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根据《办法》,上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采取据实申报、核定征收、指定扣缴三种方式。其中,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由支付人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款。此外,《办法》还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税总局简并增值税率统一为3%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调整了国税总局印发的现行税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将临时外出经营业务、拍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明确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具体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保险
保监会发文公布蓝筹股认可标准
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以下简称 《问题解答》)。
根据《问题解答》,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是指寿险公司1999年6月10日之前签发的定价利率高于2.5%的保单。蓝筹股是指在中国主板市场发行,个股市值高于200亿元人民币、现金红利支付率不低于10%或股息率高于3%的股票。同时,《问题解答》将保险公司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明确为认可资产,并就其认可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
保监会官网6月27日消息,6月22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则》,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是指保监会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基础上,通过整理、汇总、分析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运作的记录、信息和数据,按照计分标准对保险机构进行评分并开展持续监管的过程。同时,《规则》就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的方法、操作流程以及计分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