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404期
资本市场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4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此外,《指引》还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深交所发布《QFII和RQFII证券交易细则》
4月2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细则》放宽了投资范围,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此外,《细则》放宽了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由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放宽到30%。
交易商协会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
4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交易商协会将建立交易相关人员诚信信息档案数据库,对相关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此外,《规则》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界定了虚假交易、交易违约、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市场操纵和欺诈等违规行为,并细化了协会的自律处分措施。
外汇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跨国公司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行业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日前修订《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06)》,并重新发布了《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指出,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另外,规范条件还对相关企业的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保险
保监会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经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改并重新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监会发文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计算标准
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
保监会在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计算和列报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应当遵循的标准。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长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相应的项目”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和”高现金价值产品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同时,保监会还一并印发了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
税收
三部门联合发布创业就业税收新规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调整了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此外,《通知》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扩大了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
WTO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7月1日起施行
日前,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协定,按照2010年双边贸易额测算,中方将逐步对瑞士84.2%的对华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瑞士将立即对中方99.7%的对瑞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按照税目数测算,中对瑞和瑞对中的零关税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2%和89%,双方参与降税的货物贸易额比例超过96%。
其他
最高法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此外,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并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
海关总署明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公告》还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所应提交的单证材料。同时,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