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4年 04月
法讯中国第401期

法讯中国第401期

资本市场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获批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公告指出,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此外,根据公告,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试点初期,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设置每日额度并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投资标的方面,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以及在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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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上交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根据《指引》,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的计价单位为每100元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格。最小申报数量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要求。投资者转让或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足额份额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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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4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三个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其中,募集说明书重点突出发行条款、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披露内容,鼓励采用相互引征和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引导投资者关注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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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与中信银行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4月8日,中国结算与中信银行《银企战略合作协议》举行签字仪式。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遵循”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资金融通、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投资银行、网上银行、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等广阔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中国结算作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本实力雄厚、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的新兴商业银行,双方在各自领域中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战略合作必将使双方的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创新优势和服务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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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三部委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

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应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通知》强调,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通知》规定,各地要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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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4月8日,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召开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强调,要高度重视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工作。一是要从源头把住广告审查关口,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能,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二是要把网上打击与网下追查制假售假窝点结合起来。三是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具体措施。要根据专项行动的重点和日常监管掌握的线索,加强对问题突出企业、产品和网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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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近日,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此外,《意见》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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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区设立分所

4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试点对象和审批机关。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通知》明确了分所设立条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事务所需同时具备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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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原产于美国等国家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问题进一步明确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明确,进口经营单位无法确定原产地的,需要按照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加拿大或巴西,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公告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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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诉美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提起上诉

日内瓦时间4月8日,中国就美国关税法修订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自2006年11月20日起,美国商务部在缺乏国内法授权的情况下,对中国连续发起反补贴调查。2012年3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并追溯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之后发起的调查。2012年9月17日,中国将美关税法修订案和美在2006年至2012年之间采取的26起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3月27日,世贸组织公布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决美25起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但认为美关税法修订案未违反世贸规则。

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通常在收到当事方上诉通知后90天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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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4月8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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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同时,投资人可不适用相关法规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此外,《办法》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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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国税总局: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4月4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七种情形,且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举证材料,仍可延期办理。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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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宝利沥青3.25亿收购一烟气治理公司

宝利沥青4月8日公告,拟以3.25亿元的价格,收购一同环保100%股权。

根据预案,宝利沥青拟向赵海浩、刘玲夫妇以现金方式支付1.05亿元;同时,按7.43元/股的价格,以向赵海浩、刘玲夫妇发行股份方式支付2.2亿元。同时,公司拟定增不超过1569.51万股,募集配套资金1.05亿元,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现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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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并购诺基亚终获批准

4月8日,商务部官网发布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的相关公告。商务部同时也明确表示,此次批注是附有”限制性条件”的,而且在未来的市场经营过程中,商务部还将联合其他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微软、诺基亚进行有效监管,如果双方出现滥用支配地位或其他”垄断行为”,将对之展开调查和处理。

根据商务部发出的公告显示,对此次交易,该部进行了为期长达半年的反垄断审查。公告称,在市场竞争层面,2012年,微软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全球及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2.42%和1.2%,诺基亚智能手机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4.85%和3.7%。双方在各自市场均有众多竞争者。其中,安卓操作系统全球及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74%和72%,苹果IOS全球及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9%和26%,均高于微软。不仅如此,安卓和IOS应用商店中的应用程序数量也是微软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量的4倍,且拥有较高的客户忠诚度。

因此,商务部认为微软与诺基亚在上游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和下游智能手机市场均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微软难以通过拒绝授权或提高移动智能操作系统许可费或歧视性许可进行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封锁。微软也难以凭借诺基亚品牌智能手机对上游操作系统开发商进行用户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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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401期 – 201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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