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3年 09月
法讯中国第371期

法讯中国第371期

资本市场

国债期货成功上市交易

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与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共同为国债期货首日交易鸣锣开市。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先后致辞。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宣读证监会同意国债期货上市交易的批复。

肖钢表示,国债期货的正式挂牌上市,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是继股指期货之后期货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也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

肖钢指出,上市国债期货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定价基准,完善国债发行体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风险管理工具的多样化,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避险工具和资产配置方式;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可以为外国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工具,从而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屠光绍表示,国债期货是重要战略品种,它的成功推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必将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产生深远的、持续的影响。上海市政府将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如既往、不遗余力地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发展,支持好、服务好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切实为我国金融市场参与各方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更好的服务。投资者代表也在仪式上发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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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券业对港资再松绑 合资券商三大难题待解

日前,香港与内地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第10份补充协议。在共计7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措施中,就包含了证券领域开放的内容。

据悉,CEPA将允许合资格港资金融机构在上海、广东、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合资格的香港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若干改革试验区内新设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这是去年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后,内地证券业对港资在持股比例上的又一次放宽。去年10月,证监会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由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升至不超过49%。

合资券商主要面临三大难题:股东对内部控制权与管理的分歧、法律规则不健全影响业务发展、业务单一导致经营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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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

二、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

三、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关联交易。

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针对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和期限,向市场作出公开承诺。

五、国有股东在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中,要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

六、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防控内幕交易。

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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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这一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二)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异常交易发生。

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是因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

(一)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

(二)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四、关于投资者赔偿问题

《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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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监会9月4日消息,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同时,这既是银行业善待消费者的职责义务所在,也是确保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维护公众信心的内在要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此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存在法律缺失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整个银行业和社会公众对于出台制度性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都十分期待。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纷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国内来看,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为此,银监会本着监管为民的思想,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开始着手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此后,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银监会又通过组织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和官方网站公开征询的方式,就《指引》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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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重拳出击银行保理融资

银监会日前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严格单保理融资业务准入,所有单保理融资要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而诸如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等业务品种严禁开展保理融资。银行保理融资分为卖方双保理融资和卖家单保理融资。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尤以卖方单保理增长最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办理一般性贷款之实,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所谓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对此,银监会下发的《通知》明确,银行应加强卖方单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严格单保理融资业务准入。所有单保理融资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同时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评估、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与此同时,银行应通过单保理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制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银行应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房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保理融资业务风险。

更为甚者,银监会要求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并对各类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而如下业务品种则禁止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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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

为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出口银行将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支持高技术服务业。

《意见》明确,要重点推进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和生物技术服务等重点方向高技术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根据《意见》,要优先支持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电子商务、软件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意见还明确,将大力推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走出去”,鼓励重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营销中心,积极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基地和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据悉,作为国家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后首家与国家发改委开展合作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进出口银行每年将安排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专项信贷额度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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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证监会公布公募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9月4日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要求,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并对投资比例做出严格限制。《指引》指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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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深交所:投向房地产项目资管份额转让暂受限

深沪交易所为资管份额提供转让通知与指引日前相继发布。近日深交所已召集广东地区地区券商、基金及其资管子公司人员举办相关培训会。会议明确,对于产品投向为房地产行业的,在政策进一步明朗前,暂缓接收相关申请。

根据文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在交易所平台进行转让。通知发布后,资管份额转让进展情况受到市场关注。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会议就资管份额转让初期的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关说明。据了解,在资管份额转让初期,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交易所希望管理人在申请转让前事先沟通拟申报转让产品情况,对于投资于信托等场外产品的,深交所需了解其最终投向,产品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不接受投向为高污染行业的产品。

第二,对于产品投向为房地产行业的,因属于敏感行业,在政策进一步明朗前,暂缓接收相关申请;第三,对于阳光私募通道类等非自主管理的产品暂不接收相关申请;第四,目前接收产品将以固定收益类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第五,申请转让的资管计划说明书应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有明确约定,不能约定为投资比例为0~100%或不做出约定。另外,资管计划的剩余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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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科技并购大潮再次席卷全球

微软宣布以54.4亿欧元(约合71.7亿美元)的价格”吞下”诺基亚,成为IT产业又一个里程碑事件。

而在同一天,美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威瑞森通信公司与英国电信巨头沃达丰达成正式协议条款,同意支付1300亿美元,买断双方合资企业威瑞森无线45%的股权,成为全球历史上大规模企业并购案例之一。一时间,科技业并购浪潮再次席卷全球。

微软将以5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诺基亚旗下的大部分手机业务,另外再用21.7亿美元的价格购买诺基亚的专利许可证,预计将于明年第一季度完成。作为这项交易的部分内容,诺基亚将向微软出售一份10年期的非独占专利许可证。微软也将把自己基于地理位置的专利以互惠方式授权给诺基亚。对于交易价格,《福布斯》认为,诺基亚手机业务卖了个”白菜价”。要知道,诺基亚的市值曾经高达1100亿欧元。

据悉,一旦交易达成,诺基亚众多高管将加入微软,公司约3.2万员工也将加入微软。现任诺基亚首席执行官埃洛普将回到微软,领导微软旗下已扩大的设备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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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371期 – 201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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