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0年 10月
法讯中国第353期

法讯中国第353期

法律 Law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社会保险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来源:人民网

税收Tax

财政部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

中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 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 [就业失业登记证] 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 [就业失业登记证] 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 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通知] 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下岗职工;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 (五) 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外汇Exchange

外管局查处外汇业务违规 中行建行等6家银行遭通报73.4亿美元”热钱”今年被查实

融外管局10月28日公布了对6家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进行处罚的通报,以加强对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违规跨境流动资金的打击。外汇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对上述各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管局通报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中国银行西宁古城台支行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违反国家关于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外管局表示,为强化银行、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警示和教育违规主体,营造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外汇局将分期按照主体类型对查处的外汇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严厉打击”热钱”,自2010年2月份开始,外汇局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加强对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违规跨境流动资金的打击。外管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已立案和处罚违规案件178起。

外管局表示,在专项行动中,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短期外债、离岸金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合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进一步改善。但仍有部分银行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外汇局表示,在今后继续改善金融服务,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同时,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不断提升外汇检查手段,提高效率,依法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促进涉外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9月新增外汇占款2895.65亿元,较8月的2429.77亿元环比增19.19%,突破今年4月2863亿的水平,创下年内新高。而9月贸易顺差收窄至168.8亿美元,9月当月FDI为83.84亿美元,同比增6.1%。

来源: 证券日报

其他 Others

工信部:不拿稀土当讨价还价工具

如在中国决定限制稀土出口配额的情况下,稀土价格暴涨,”稀土之战”席卷全球。

专家否认”2015年中国将变为稀土进口国”。在中国决定限制稀土出口配额的情况下,稀土价格暴涨,”稀土之战”席卷全球,有外方指责中国意在利用稀土资源作为经济和政治的筹码。昨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朱宏任表示,中国不会把稀土作为讨价还价的工具,中国希望在合作、发展和共赢中实现与各国在稀土资源利用上的互利合作,同时保护好这一不可再生资源。

而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稀土矿商Lynas首席执行长尼古拉斯·柯蒂斯(Nicholas Curtis)则表示,到2015年中国将从稀土出口国转变为稀土净进口国。Lynas是首家开采稀土矿的西方矿业公司,预计明年投产。

美日同意合作找稀土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前三季度工业和通信业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朱宏任在会上表示,从稀土的行业管理角度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出口国,已查明的稀土资源储量占世界的55.7%,出口量占国际市场份额的90%以上。

“在中国以往的稀土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污染比较严重。” 朱宏任称,针对上述情况,中国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贸易都实行了有序管理,这样的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稀土[4.22 2.68%]生产、应用和出口既要考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考虑保护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和日本外相前原诚司27日在美国夏威夷州首府火奴鲁鲁举行双边会谈时谈到稀土问题。希拉里说,稀土对于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国际社会需要不断努力,以便找到更多的稀土来源。前原诚司称,美日同意开展合作,实现稀土进口渠道的多样化。

美国商务部欧洲及欧亚事务副总裁加里·利特曼(Gary Litman)表示,美国与欧盟应该联手解决该问题,”美国拥有资源,在欧盟的帮助下,我们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原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大畠章宏曾称,中国商务部已发出指示,暂停对日出口稀土金属的新合约和发货,但中国已经明确否认。有分析称,中日争端加剧导致日本从中国进口稀土资源陷入困境,目前日本已经开始寻找其他进口渠道。

2015年成为净进口国?

据美国地理调查局的公开数据,2008年和2009年两年间,全球稀土矿采量均为12.4万吨,其中中国矿采量都为12万吨,占96.8%。

Lynas首席执行长尼古拉斯·柯蒂斯认为,截至2014年,全球稀土资源供应量或将无法持续满足年均增速9%的需求量,预计2014年全球稀土需求将增至19.1万吨,但供应量仅为17万吨。柯蒂斯称,目前在稀土高价位的情况下,全球范围内稀土供应将有所调整,但过程比较慢,中国以外的稀土矿供应调整难以支撑目前的需求增长,而供应增长也比较慢,所以可能会出现结构性短缺。柯蒂斯预测,到2015年中国国内稀土产量预计将达10万吨,但需求将超出1万吨,中国将从最大的稀土出口国转变为稀土净进口国。

但该说法遭到了中国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王国珍的否认,王国珍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稀土资源可开采量约2700多万吨,绝对不可能在2015年开采完,”我国稀土储量丰富且种类很多,不少矿产还能二次开采,所以不可能成为净进口国。”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工业品处处长晁宁此前曾表示,中国稀土资源仅能维持未来15年至20年的需求,有可能还需要进口。晁宁认为,在过去几十年中国向全球供应了大多数的稀土,但付出了破坏自然环境和消耗自身资源的代价,”在未来某个时间,不排除中国将从向全球供应这些资源到依赖进口转变的可能性。”

稀土价格高涨或成泡沫

由于稀土供应紧张,稀土价格一路飞涨。路透社表示,自2009年以来,广泛用于玻璃制造的铈上涨近9倍,制造磁铁所需要的钕和铽涨幅也超过40%。在今年7月中国宣布把稀土年出口配额下调40%后,引发中国以外两家最大的稀土矿商Lynas和Molycorp股价疯涨,7月以来两家公司股价涨幅已经超过1倍。

在中国减少稀土出口的情况下,上述两家公司均表示从2012年开始把年产量提高到4万吨左右,试图打破中国垄断的局面。然而面对高涨的价格,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怀疑大宗商品泡沫或正在形成。

贝莱德自然资源部门基金经理Catherine Raw认为,高价环境下迅速提高产能,意味着长期内这样价位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投资时需要考虑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期的情况,以判断大宗商品何时步入结构性上涨,但对稀土的判断仍然没有得出。”

不过美国矿商Molycorp主席马克·史密斯(Mark Smith)却不这么认为,在接受彭博社采访时,史密斯称,”我不认为这里存在泡沫,这些价格绝对合理,就是基于简单的供需市场而成。”史密斯表示,目前中国每年只向海外供应3万吨稀土,但国际市场的需求确是每年5万吨。”我们不认为这个基础在近期内会改变。”

悉尼商品经济服务公司董事总经理Jonathan Barratt认为,美国的政策将决定稀土泡沫是否会破裂。

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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