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25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境外上市外汇登记范围重新界定
为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9月9日发布汇发[2003]108号文《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管理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要求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发股和上市(含增发)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200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汇发7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通知对77号文中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拟定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重新设计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
新通知要求,外汇局应重点加强对新批境外上市的跟踪管理。对于汇发77号文下发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外汇局应督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若难以识别其登记主体,可以由其境内派出机构或指定机构代行登记。
新通知还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募股收入中扣减,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费用不得从境内支付。
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实行双向交易
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此举一改过去银行在外汇市场同场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买或卖交易的限制,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改革。
《通知》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外汇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等,不断完善外汇市场运行机制。
据专家分析,此次实行双向交易,对推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改变了过去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单向交易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头寸限额内全天候进行外汇资金买卖,及时进行外汇市场的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为银行规避风险拓宽了渠道;二是会员交易的自主性大大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意愿,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汇率变动趋势;三是客观上降低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也为企业及时通过银行进行本外币汇兑提供了便利。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出台
据悉,三易其稿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递交管理层作最后审定,有望在10月中旬出台。
此次递交审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为券商创造了相当宽泛的发展空间:首先,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更为宽泛。证券公司将既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其次,从事客户资产管理的门槛更低。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的证券公司可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虽然也作出类似规定,但由于两年来券商增资扩股速度的加快,相比之下门槛已经大大降低。按此标准,目前60%以上的证券公司都可代客理财;第三,客户资产管理的对象更广。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集合理财业务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储蓄客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前两稿都规定,只有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7家银行才能成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保管机构。修改稿规定,只要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50多家银行都可成为保管机构。这样一来,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销售渠道就得到大大拓宽。
为了细化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对集合理财业务进行了区分,同时对券商的业务资格进行了差异化规定。修改稿规定,从事定向理财业务,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从事类似债券投资基金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从事类似股票基金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但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收益预测。证券公司办理定向理财业务,可以将客户资产交保管机构保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理财业务,应当将集合理财计划资产交由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可以采取封闭式也可采取开放式。不过在集合理财合同中对客户参与与退出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理财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理推广,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理财计划。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中国首次允许外企具备双重身份
商务部日前正式批准了京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生产销售权和进口销售权。这是在中国第一家同时获得这两种许可的外资制造企业。
京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是由世界五百强之一的日本京瓷公司和天津一轻集团联共同组建,其中京瓷公司占新公司49%的股份,天津一轻集团占51%的股份。新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在中国销售日本京瓷公司生产的办公、通信等产品。
据了解,此前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都不能同时具备在境内的进口权和销售权两项权利,许多企业在中国虽然建有商贸公司,但只能直接销售本企业在境内生产的产品,而在别国生产的产品则只能由其它代理公司间接销售。
中国将允许外商在部分地区兴办独资采购中心
据悉,中国政府近期将进一步放宽外商在华采购出口的政策,允许外商在部分地区兴办独资采购中心,从事采购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业务和相关配套服务,以满足跨国公司不断增长的采购需求。
当前,随着中国制造业水平不断提升,跨国公司全球采购网络正在迅速向中国延伸。
近两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年采购额已突破千亿美元,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一些全球采购网络、跨国公司的采购组织,还在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纷纷设立采购基地。
魏建国说,跨国公司在中国采购量快速增长,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从整体和横向比较看,中国企业在跨国公司全球采购中拿到的份额依然不大,如二00一年,中国产品所占全球跨国公司采购的比重不足百分之二,中国产品在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中依然存在着巨大潜力。
魏建国表示,中国企业积极参加跨国采购有百利无一害。从微观上看,跨国采购为那些过去以内销为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开拓国际市场、建立稳定国际销售渠道、帮助企业产品出品的机遇,培育一个供应商,就是培育一个制造业优势企业;从宏观上看,利用跨国公司采购活动和全球采购体系,可使中国有更多竞争能力强的制造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和出口结构,推动出口结构升级。
魏建国认为,国内供应商应该尽快熟悉和掌握进入跨国公司采购体系的诀窍。跨国采购进入中国市场,实际上是将国际竞争带到了国内,这种竞争将迫使国内企业采取符合国际市场规则的、更加规范的竞争手段来寻求企业发展,逐步退出以恶意价格竞争、依靠政府维持地区或行业性的垄断而获得市场优势的低层次竞争怪圈,真正发挥市场机制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魏建国强调,开放的中国将为投资者和采购商、供应商提供不断发展的更大空间,政府部门将通过定点采购、采购说明会、供应商管理培训等活动,为跨国公司采购商和国内供应商提供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交易平台,满足跨国公司的采购需求。
基金 FUNDS
证监会拟定《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近日拟订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并开始征询业内意见和建议。准则是根据基金业5年多的发展实践,参照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制订的,旨在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指导公司完善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有关人士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运作的特点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要把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二是弱化股东、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干预,强化对经营者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监管;三是强调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四是强调当事人的素质与所担任的职责相匹配。
准则对容易侵害基金持有人和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作了严格规范,将”关联交易”单独列为一章,对关联人、关联事项、关联交易的程序和遵循的原则、禁止的关联事项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准则进一步明晰了公司各参与主体特别是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责划分,通过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员制度,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准则明确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的三个方面的重要职能,即批准权、监督权、奖惩权,明确了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拟订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等方面的职权。同时,对董事长职责权限进行了界定,以解决先行董事长与管理层之间权责不清、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
税务TAXATION
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放宽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出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此间说,通知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通知规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
WTO
中国WTO承诺底线渐近,财政部全面清理国企补贴
为了适应WTO的要求,财政部把清理、规范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作为2003年重点工作之一。财政部专家介绍,WTO的协议规则是各方”相互斗争”的结果,在总体框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具体条款也处在不断微调中,新的协议将不断出台。
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现行的财政扶持国有企业的政策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管制与补贴共存且过多的问题。因此,”对于一些禁止性补贴我们要坚决进行清理,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
中国加入WTO时签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这一规则与财政扶持企业具体政策直接相关,是为了防止补贴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制订的。
目前中国国内”典型的WTO规则所禁止的补贴”,包括目前已经全部清理的出口补贴、正在清理的对国有企业提供的专项性补贴等。另外,还有一些补贴需要逐步取消,如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基于出口实际的贷款和外汇优先获取权、汽车生产本地化率的优惠关税税率等。
今年以来,财政部已经重点清理、规范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的政策措施。对粮、棉、油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其他一些必要的补贴政策,则需要进行调整,比如,将过去对粮食流通企业的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等。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也是为了应对WTO的规则要求。加大对农民的支持力度,这不仅符合WTO规则,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据悉,2000年国家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是1042.28亿元;2001年为741.51亿元;2002年为648.33亿元;2003年的预算数是634亿元,其中主要包括粮、棉、油价格补贴529亿元、平抑物价和储备糖等补贴13亿元、肉食价格补贴1.2亿元、其他价格补贴90.8亿元。可见,近几年财政补贴数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现在对一般经营性企业的亏损补贴已基本取消了,剩下极少一部分,是为了解决主要因政府体制改革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国家机械部、中国汽车总公司撤销后许多干部的安置。
“另外,一些企业原有许多高级别的干部–他们实际上超越了’企业职工’的概念,对他们的安置名义上是通过对企业的补贴解决的,实际上具有行政色彩。现在需要把政府与企业分开,对于这些人的安置应该纳入到政府公共支出中。”
再比如,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而发放的就业安置补贴、解决企业政策性挂账类的补贴等,本来就属于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出资解决理所当然。此类补贴形式上与WTO规则相抵触,但实际内容并未被WTO规则所禁止。”不过这类补贴的形式需要改变规范,以免引起误会”。
按照中国的统计规定,企业亏损补贴作为GDP的负项。但世界银行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亏损是政府价格政策的结果。这种补贴实质是对以优惠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补偿,统计上应当处理为政府的货物和服务购买,以及与政府对相应接受者的分配,即不应当作为GDP的负项,而应当作为正项,包括在政府最终支出中。
基于这样的观点,世界银行曾对中国官方统计的GDP进行调整,结果使中国政府支出增加了7%,导致世界银行将中国官方1992年GDP数据上调了0.8%。
今年年初,财政部曾组织课题组,对黑龙江省”企业办社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1年年末,黑龙江省承担社会职能单位的企业有84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2%;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3.8%;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的资产总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7%。2001年,黑龙江全省企业办社会经费总支出123.3亿元,其中政府给企业补贴97.6亿元,占总支出的79.2%。
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现象在各地国有企业中非常普遍,也是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问题有其历史原因,在”企业办社会”彻底改变之前,政府需要给企业适当补贴。
又如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发达国家这类补贴都高于中国,但他们不是针对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而是通过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
有一部分补贴项目完全符合WTO规则,被称为”不可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但是,WTO规则将政府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视为”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资金转移”,将其纳入禁止之列。
在WTO的协议条款中,没就此有对转型国家和国有企业做出特殊规定,将注资和弥补亏损列为”可诉补贴”之列。如果此类补贴对WTO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将会受到质疑,并可能产生贸易争端;换句话说,即使运用WTO规则禁止的补贴,在不对成员方造成影响的情形下使用,也不一定都会被起诉。
中国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暨项目投资洽谈会”上指出,为了吸引外国资金进入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建设部取消了企业资格的要求,削减了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别、跨所有制进入限制领域的门槛,可以说中国的市场是向全世界开放的,人人都可以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仇保兴说,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一是投资的主体应该多元化,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增加投资渠道,扩大投资领域,更重要是创造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二是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一定要到位,同时一定要有成本的限制,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三是各级政府应该启动优惠,因为市政公用设施目前仍然处于短缺状态,仍然是需要与城镇化高速发展相配套的先导性产业。
外高桥保税区 144家企业获进出口权,海关总署和外汇总局将进一步开展试点措施
9月17日,上海万洋物流有限公司等外高桥保税区 144家内外资企业喜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外高桥等 4个保税区进行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正式启动,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在内的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据悉,海关总署不久将在外高桥保税区率先开展”区港联动”试点,国家外汇总局也将在外高桥保税区进行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外高桥保税区先行先试将由此进一步深入,在政策方面将有更大突破。
外高桥保税区首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 144家企业中,内资企业 44家,其中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 41家内资贸易型企业获外贸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上海大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 3家内资生产型企业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优利讯(上海)有限公司等 100家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据介绍,目前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正与各有关部门携手,力争尽快出台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实施细则。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出台
2003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劳社部发[2003]21号文《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通知》还对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9月19日发布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文《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企业筹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日,已批准筹建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通知要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筹建的中药饮片、医用氧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GMP中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所列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通知要求,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项目不得违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项目,如含有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外汇管理局发文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
2003年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10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确保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3年8月5日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起边境贸易允许用毗邻国家货币计价结算
10月1日起,中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境贸易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
为适应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
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明确了其他两方面的政策:
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中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商务部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
商务部与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二00三年第4号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计分总则、申请、分配、期限、执行、调整、罚则、附则等八章40条,明确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
《办法》规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债券 BONDS
券商承销及购买开发行美元债券条件明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了证券公司承销和购买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的条件。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中有外币有价证券承销(发行或代理发行)业务、且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参加本次美元债券的承销团。证券公司承销本次外币债券的外汇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应持购汇书面申请、承销协议、当期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事宜。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同时也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购买外币债券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允许证券公司购汇购买本次美元债券。
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年9月19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5年期美元金融债券5亿美元。
其他 OTHER
北京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据悉,北京市首部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若干规定》共1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配合工作。规定明确劳动保障可以委托会计师务物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如果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没有按时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不仅将受到以上处罚,还要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这项规定已写入了最近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所谓”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这位负责人强调,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意味着购房人放弃了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而是将可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随着套内建筑面积权利份额一并转让;竣工后套内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这位负责人还说,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表面上看房价上涨了,但由于计价面积的减少,购房人实际负担的总房价款并不会发生改变。
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关于在游戏出版物中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关于在游戏出版物中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通知》,规定今后在所有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必须在画面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凡未按通知要求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游戏出版物,将一律停止出版、运营和销售。
这份《健康游戏忠告》,是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断增强游戏出版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游戏出版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的目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通过的。新闻出版总署认为,《健康游戏忠告》有利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经审定后予以正式公布。 健康游戏忠告的内容如下:抵制不良游戏,拒绝盗版游戏。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适度游戏益脑,沉迷游戏伤身。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出的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新出版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应设置必要的程序,在游戏开始前,在画面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2003年9月1日前已出版发行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在重版时必须登载《健康游戏忠告》。
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局应对此项工作认真监管,凡未按通知要求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游戏出版物,一律停止出版、运营和销售。同时各游戏出版单位应与出版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系统等紧密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了解《健康游戏忠告》,引导广大青少年合法、科学、适度地使用游戏出版物,为他们创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
国务院年内将再削减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在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和调整1300项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今年以内,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继续做好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处理,下力气再削减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65个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监察部副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在谈到今年年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着重抓好的5项工作时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审批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排查,应该取消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改变管理方式的要坚决交出去。 李玉赋谈到的另4项要着重抓好的工作包括:
一,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对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的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认真查找和分析前一阶段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
二,加强和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取消审批后还需继续监管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对保留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加强监督制约的措施和办法。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三,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推动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审批职能划出的部门,要对划出事项的相关审批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有审批职能划入或职能转变的部门,要明确职能调整所涉及的审批项目的认定,搞好已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相关后续工作。
四,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要与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管理监督以及实行政务公开和发展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相结合,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既定步骤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除对国务院各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进行审核外,办公室还督促各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抓好已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了评估。
内地将于与香港签署CEPA六项附件
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副司长朱洪日前透露,备受内地与香港关注的CEPA六项附件目前已拟订,将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正式签署,并将向WTO通报。
朱洪介绍道,这六项CEPA附件具体内容为:与香港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安排;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具体内容;内地与香港两地海关对零关税货物实行监管的具体办法;开放十八个服务贸易的具体内容;配合十八个服务贸易的具体内容对香港的公司进行具体界定;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具体内容。
朱洪认为,CEPA对香港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缓解香港经济暂时困难,提升港人信心。对港产品实行零关税,有利于香港企业降低成本,促进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此外,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领域、地域和范围扩大,准入时间提前,行业门槛降低,有利于香港赢得先机。两地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保障两地经济长期合作发展,提高经贸交流的层次和水平。
商务部透露中央与香港将设立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23日在会见香港传媒界高层访京团时透露,为了更好地落实CEPA,中央已经决定,成立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联合指导委员会”,这既是指导落实CEPA的权威的常设机构,也是中央与香港商讨两地经常性合作和检讨的机制。
该报在这篇从北京发回的报道中写到,安民表示,对于CEPA及其六个附件内容的签订和落实,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吴仪副总理亲自指挥,相信服务贸易中的建筑业和测量师行业落实CEPA会更快一些,近期就可实施资格互认,但法律、会计、医疗行业还需要进一步交流。
据透露,CEPA附件将于本月29日公布。安民表示,附件公布之后,有三个月时间以便业界及当局做好准备及咨询。新附件的原则没有超出框架协议,有一些甚至比框架协议还要宽松一些。对于273种商品原产地定义的问题,他表示,基本尊重香港加工工序原则,部分商品要以附加值30%来计,但原则是必须在香港有实质的加工,不能只是”漂过海”。
安民指出,对于香港公司的定义没有改变,但还要有年限规定,当然是一个很短的年限规定。他解释,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对香港没有贡献的外国商人,以直接在香港购买公司的方式,实时成为香港公司享受CEPA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