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1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重点监控
一些上市公司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繁忙为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披露时间已过半的情况下,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保证审计质量?中国证监会对此如何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事作了回答。
问:在年报披露时间已过半的情况下,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保证审计质量?
答:我们希望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衡量自身资源、时间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专业力量,确保审计质量;否则,出现问题,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同时也希望上市公司不要轻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问: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有哪些行为属违规行为?
答:公司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坚持正确意见被更换,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均属违规之列。
问: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违规行为?
答:会计师事务所以迎合公司不合理的要求来承揽业务,以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侵害前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是违规行为。
问: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披露其原因,且要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不得干涉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正常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对被解聘的理由有异议,有权向股东大会申诉,同时可要求公司披露,公司也有义务对此进行披露。
问:证监会如何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可能的违规行为加以监管?
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受到证监会重点监控。过去几年,曾有一些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被列入稽查对象,并最终因被查实造假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今年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逐个追踪,对违规者将严惩不怠。
新法规今起实施,外商投资性公司权限扩大
4月7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开始启用新法规。
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任内下发的最后一道部长令–《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今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3月25日,北京东长安街2号悬挂了10年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牌子已被新成立的商务部所取代。
修改后的规定除了明确提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外,还新增了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法人股。
此外,在经营范围方面,修改施行的新规定增加了投资性公司可以为其投资的企业或投资者提供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而对于那些设立后注册资本按期缴付并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其所投资企业投资的投资性公司,还可申请增加参与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等经营项目。
有外经贸专家认为,尽管修改后,投资领域和出资方式等有所放宽,但总体来说准入条件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因此寄希望于条例修改实施后投资性公司有爆炸性增长是不太现实的。
外经贸专家指出,尽管新规定允许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汇、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因转股或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出资,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并需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的标准并没有降低。
该专家透露,在修改案征求意见时,他们也曾提出过降低标准的建议,但或许是出于吸引那些有意将区域总部设在中国的跨国巨头,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乃至母公司不低于4亿美元的资产总额应该不存在障碍,因此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而且,在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前加上了依法审计的规定,显然对跨国公司来说,要求比原来更严格了。
外汇局提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跨国并购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日前在一份报告中提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跨国并购,逐步为增加外商并购投资方式创造必要条件。
这份名为《发展跨国并购的政策建议》的报告认为,通过证券市场的并购将成为跨国并购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应加快完善并积极利用国内资本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要统一部署,要有一个时间表,并要有配套政策,以保证开放收益的最大化和开放风险的最小化。
报告提出,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区分战略性投资与投机性投资,为使国有企业的管理、技术上一个新台阶,引入前者是必须的。但对后者应严加控制。在开放证券市场利用外资方面,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外资进入的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以加强对外资进入证券市场的管理。
报告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对国内企业并购和上市公司的跨国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加强产权政策引导,及时修订产业指导目录,具体规定哪些产业允许跨国公司并购,哪些产业需要保护。力求保护有节,开放有度。对国际并购实行综合审查标准,使中国既能通过国际并购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同时促进相关产业的有序竞争。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航空、海运、原子能、军工等特殊行业的国际并购予以禁止或对控股比例予以严格限制,以防外国公司控制这些领域,从而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
报告透露,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
报告还提出,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股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财政部官员表示MBO有独特优势
就暂停MBO审批的说法,财政部有关官员日前表示,目前是部委职能交接的特殊时期,即便暂缓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审批也属正常,但并不代表职能部门对MBO持有明确反对意见。他强调,伴随国资体制改革深入展开,MBO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曾在发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据熟悉机关办事程序的人士介绍,这份公函只是财政部与原国家经贸委两个部委的下属司局间的往来公函,虽然表明对于MBO的实施存在不同看法,但它并不代表财政部意见,更不能起到财政部正式公告的作用。
据了解,对于如何规范管理层收购的问题,财政部确曾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此后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原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工作改由新成立的国资委负责,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暂时搁置了。
改组国企推介会南京举行,江苏649亿国资寻买家
4月10日下午,江苏省”利用民营资本和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项目推介会在南京举行。会上,总共282家国有企业所属的649亿元国有资产寻求境内外投资者合作。这是目前中国地方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重组行动。
本次推介会吸引的买家,主要有国内70多家民营企业代表,和30多家跨国公司、投资基金的代表,重组方式有并购、参股、增资扩股等。高盛亚洲公司董事庄健表示:”我们对这个整体的国有体制,我们非常感兴趣。”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表示:”在未来三年中,国有企业有序退出,民营企业应该是大发展时期。”
据了解,本次推介会所推出的282个项目几乎涉及轻工、机械、电子等一切竞争性领域,同时资产总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就有99个。包括熊猫集团、南钢集团、徐工集团等一大批江苏省50强企业。另外,为了推动此次重组,江苏省委省政府还在此前制定了包括土地使用、清产核资、劳动关系、税收政策以及产权出让等一系列政策。江苏省经贸委副主任张敬华表示:”经过公开竞拍后,确定企业的净资产价格,企业净资产细帐的价格,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可以视不同的情况按规定给予优惠。”张敬华还透露,在一大批省级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后,剩下的国有资本的80%,将集中在国有经济关键领域和战略性行业。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表示:”一些竞争性行业,拖的时间越长,安置的费用越高,国有资产流失越多,债务滚得越高。”
基金 FUNDS
券商发债指日可待
据悉,旨在规范券商发债行为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拟定,中国证监会不久前就此在小范围内向券商征求意见。待有关部门会签后,有望在近期内公布
据了解,《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键的条款如下:
一是证券公司发债门槛。允许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有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两种。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面几个具体条件:1、最近一个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最近一年盈利;3、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4、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做到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具备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关于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文件规定,最近一个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二是履约监管重点。针对债券到期偿付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并明确专项偿债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和管理办法。
三是发债担保问题。《暂行办法》规定,除了非公开定向发行拟认购人已同意认购且同意免于提供担保并承诺不转让的,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办妥必要的法律手续并明确对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督责任。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得少于发行债券本息的总额;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可为部分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债券发行本息总额的50%。
四是有关承销上市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债券应聘请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承销。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采取代销方式的,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者未能满足债券上市要求金额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公开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面值100元。
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可委托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行组织销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的每一记账单位为50万元。
在发行年限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券商发行的债券可以申请上市,但应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其次,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风险资本 VENTURE CAPITAL
成思危呼吁尽快起草《风险投资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昨日在此间呼吁,应对现行《公司法》、税法等法律作出适当修改,并尽快起草《有限合伙法》、《风险投资法》,为促进风险投资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成思危说,法律支持对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一些现行法律,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显然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国外风险投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可以将权益与责任、激励与制约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是现行《公司法》、《个人合伙法》中,并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有效法律地位,现行税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既征收个人所得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显然不合理。 成思危主张,在修改这些法律的同时,还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尽快起草《风险投资法》,以促进和保障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他表示,将在人大常委会开会时提出起草《风险投资法》的建议,希望届时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同。
针对最近一些媒体”《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于年内出台”的说法,成思危的反应是”不一定”。他说,按照中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一个法律草案至少要经过”三读”,而一般”三读”之前,必须先要把”二读”时的争议消化完成。如果”三读”时争议还是很大,那么也有”四读”的先例。再者,人大刚刚换届,新委员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有一个认识、了解的过程。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否在年内出台存在变数。
税务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中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依照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三)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关于代表机构管理、检查问题
(一)各地要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报的情况不符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内地与港人在两地所纳个人所得税可相互抵免
目前广东人在香港或香港人在广东工作者日渐增多。这些跨越两地工作的公司职员,如何计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在香港已纳税的可否在内地抵免?针对这些涉外职员关注的问题,省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在港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到内地可抵免,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办。
内地与港人在两地所纳个税可相互抵免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规定,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另方面,香港居民从内地的所得,按照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如果该纳税人同时具有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的身份,对给予其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由双方主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
在内地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员如居住不到半年则无需纳税
在粤港两地工作的公司高级职员,在两地各取得的报酬应该如何计税呢?该负责人解释,对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受雇于公司,被派遣到粤港两地工作,并在两地各取得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香港履行职务,均应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香港企业支付并且不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如果该个人在中国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则无须在中国内地纳税。如果超过183天,则应就其在中国内地工作期间由香港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所得,在中国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财政部再次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答疑解惑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规定,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对未执行相应制度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该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政部明确,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都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政部还指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
债券 BONDS
北方国际信托推出”伞型信托
由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伞型信托”4月7日起开始发售。引人注目的是,这一由4个子信托构成的信托计划每个信托品种合同的上限均为200份,这意味着”伞型信托”理论上的最高合同上限可达到800份,但中国人民银行此前曾明确规定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北方信托有关人士表示,”伞型信托”设计上没有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这一名为”高校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资金信托”的伞型信托计划包含4个信托品种,分为半年期、一年半期、两年半期及三年半期,信托规模分别为902万元、1370万元、1216万元和1157万元,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3.8%、4.3%和4.8%,投资者可在4个子信托中自由选择。信托计划推介期为4月7日至4月29日。
每份信托合同认购金额最低为5万元。北方信托以投资者的信托资金,买断一段时期内房信集团公司享有的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给付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也将从这项收益权收入中产生。
北方信托有关人士透露,在此前的预约期内,仅公司总部就已预订出伞型信托总规模中的50%左右,”这一系列信托的合同上限为800份,其中每个子信托的合同上限各为200份,但在设计上,伞型信托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这位人士说。但央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有业内人士介绍,200份合同上限被认为是影响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规模和困扰产品销售的”瓶颈”之一,此次北方信托的”伞型信托”出世是否是对这一合同极限的突破?北京几家信托公司的有关人士称,由于对这一信托计划不是很了解,所以不便就此发表评论。”公司还没有考虑推出伞型信托,将来即使推出,肯定也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一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透露。一位业内专家表示,由于各子信托是各自独立的,且各自承担独立的责任,就这点而言,其没有违反央行的有关规定。”如果其他信托公司有能力管理,并且信托计划能够顺利销售,那么各信托公司纷推’伞形’也不是未尝不可。”这位专家说。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市场企划部经理李忠诚认为,各信托公司将来相继推出”伞型信托”相信会成为一种趋势。但这一创新品种在具体设计上一定要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和法规而定,切忌盲目性。他同时表示,”伞型信托”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与市场上已经开始发售的”伞型基金”形成一定的竞争,但由于二者资金投向还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就产品的功能差异上而言,信托对基金的冲击还是有限的。
保险 INSURANCE
内地首家民营保险公司出世
本月初中国保监会批准了首家民营保险公司—民生人寿开业。据悉,民生人寿注册资本为8.3亿元,民营资本高达80%以上,外资参股方是新加坡联邦亚洲公司,参股比例为5%。
在民生人寿的股东中,有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汇仁集团、山西海鑫钢铁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近年来,这些民营企业屡屡在各大金融机构的股东名单中露脸。
现在,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甚至金融业已有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国家也持鼓励态度。这无论对保险业本身,还是民营资本都意味着很多机会。因此,目前很多民营资本是同时进入银行和保险两个领域的。
其他 OTHER
国资管理新框架初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日前挂牌。新的国资委作为运作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实际工作中将充分体现”三不”原则,即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决策活动;不要成为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完成投资体制的改革。
首先,从专司管理机构的确定看,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确定为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改变了以前曾经设立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二级部,只是一个副部级单位的机构设置状况。这一改变,意味着在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国有资产最终将由一个设置合理的专司机构来管理。而且,由于加了”监督”两字,表明它将通过加强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更主要地通过监督来进行管理。
其次,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明确将管资产、管人、管事结合起来,强调了新国资委运作的高效性,体现出新国资委被赋予的这三项权力是针对原来国资管理的分散情况而言的,但决不是加强行政管理。因此,从国有资产”有进有退”的大原则看,所谓”管事”,应当重点只管一件事,这就是国资的买和卖,至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不在其管理中;而在”管人”上也有新思维,因为新国资经营机构要依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力,因此它对人的管理将一改原来按公务员管理的办法,从只重工作程序的合法,转变为注重结果的有效性,从而促使经营者真正做到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三,从职能上看,目前财政部中的三大职能将会纳入新的国资委,即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事务;资产评估当中的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评价等,体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的集中,以实现管理的专业化和高素质。从建制上看,新的中央国资委与地方国资管理机构将分别受制于它所在的政府,没有上下级关系,实行分级产权,分级管理,但不是分级所有。这种管理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使各级管理机构获得相应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减少层层审批,减少国资在交易上的成本,提高运作效率。从管理范围上看,新的国资委系统管理的国资是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资,而金融类国资将由银监会管理。据悉,这样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非金融企业的债权人大部分都是金融企业,因此混合管理,就容易形成决策错位。
此外,来自人大财经委、财政部有关权威部门的信息显示,随着国资管理的基本法—-《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完成,国资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的确定等,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初现。《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完成,将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有一个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可依,使国有资产的形成、取得、使用、经营、流转、收益、处置等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这个法的即将出台,也预示着新的国资管理体系即将进入实质操作。
国资委架构初定:5位高层走马上任,设置21司局
5位高层
4月1日上午,在中石化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上,58岁的李毅中被正式免去中国石化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改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此前的3月24日,在原国家经贸委机关大楼内,原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被正式任命为国资委主任。
同时宣布的任命包括原中石化李毅中及原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原企业工委副书记王瑞祥、吴晓华出任国资委副主任。
21个司局
国资委的成立涉及到几个部门,上千人的工作变迁,这意味着其机构设置、人事安排相对复杂。
尽管国务院已原则上通过了国资委的”三定方案”,但原国家经贸委一位司局级官员透露,由相关部门提出的”三定方案”几易其稿,具体细节至今还稍有分歧。不过,他表示,随着商务部挂牌以及银监会”三定方案”的出炉,国资委”三定方案”正式出台估计也快了。
这位官员透露,根据十六大对国资委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秉承原中央企业工委、中组部”管人”、财政部管”资产”、原国家经贸委”管事”的大致分工,按照出资人的职责,国资委将设置21个委内司局。
其中,财政部企业司、综合评估司部分职能纳入国资委设立的”产权管理局”和”统计评价局”。
国家经贸委22个委内司局中的企业改革司、企业监督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产业政策司3个专业司局,以及办公厅、综合司、研究室、经济法规司、综合司、培训司、外事司、人事司、机关服务管理局9个综合性管理机构将一并纳入国资委,加上原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机构,组建”企业改革改组局”、”企业分配局”、”企业监督局”、”监事会工作局”、”负责人管理一局”、”负责人管理二局”、”企业规划局”、”业绩考核局”、”统计工作局”、”政策法规局”、”外事局”、”宣传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等18个专业局,及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厅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个综合性管理部门。
此外,有消息人士称,原经贸委下属的10个事业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信息中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经济节能信息传播中心、经济干部培训中心、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军工生产技术发展中心、经济出版社、经贸导刊杂志社,”将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分别并入国资委、商务部和发改委。”
而过去由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行业协会办公室管理的近250家行业协会,这位人士表示”将全部挂靠国资委”。
两级管理机构
根据十六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国务院研究机构一位专家提出,国资管理系统由于涉及30多个省级、200多个市(地)级国资机构的组建,地方国资机构应在国资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设立,以便于规范运作。
这位专家认为,完成机构设置仅仅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如何既使国有企业所有者到位又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是摆在各级国资管理机构者面前的最大难题。
正如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在告别中国石化集团时所言,”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风险。”
”国资委要立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更好地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国资委要总结借鉴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继续搞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完善和发展国家控股公司,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
无论从何种角度说,国资委的成立都只是迈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
央行取消26项黄金业审批,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取消了黄金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所有的审批障碍,世界黄金协会总裁詹姆斯·伯顿对此表示:”现在中国国内黄金市场完全是一个自由的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取消了有关黄金行业的2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取消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4个项目。这些审批项目取消后,世界各地的公司只需在中国当地市场购买黄金,就可以自由在中国投资黄金珠宝生产、批发和零售,而无需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但进出口黄金仍需要申请。
世界黄金协会总裁詹姆斯·伯顿说:”这是中国黄金市场朝着完全自由化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关当局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后的半年时间内就放开黄金生产、销售环节的审批,表明政府打破常规的决心。此举必然有利于刺激未来黄金的需求。”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