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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牌事宜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规定参与十项「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及实体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身为寻求进入香港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的个人及法团的标准把关人,证监会担当着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实体批给牌照的角色:具适当资格,能证明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的适当性,并保持一份持牌人士及注册机构的公共登记册。证监会亦参与持续监察持牌人,获发牌法团主要股东,获发牌法团董事及主要股东是否一直遵守发牌规定。证监会还就发牌相关事宜制定相关政策。
证监会禁止任何人士从事某类受规管活动中的任何业务(或者显示他本人从事该业务),但是有批给适当授权或者适用某项豁免或除外条文的情况除外。
以下是目前由证监会监管的受规管活动类别:
- 第1类:证券交易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为了保留适应新产品新服务的灵活性,该条例第142条授予财政司司长修订该条例附表5中载列的受规管活动清单及受规管活动定义的权利。近年来,证监会一直致力于设立一个规管性制度管控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同时也考虑到此举会需要引进要求获证监会发牌的2项新的受规管活动,即:
-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 第12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法团牌照
任何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均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仅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可获发牌从事某类受规管活动。
代表牌照
任何代表某获发牌法团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均须申请获批准为隶属于该法团的「持牌代表」。持牌代表可以隶属于多于一家的获发牌的法团。
如持牌代表终止代表其所隶属的获发牌法团行事,则该代表有180日的时间申请将其隶属关系转移至另一家获发牌的法团。如其未有在180日内申请转移其隶属关系,则其牌照须当做在其终止为该获发牌法团行事之时被撤销。
如持牌代表终止为其主事人行事,则该主事人须在7日内通知证监会,且该代表须同样在7日内向证监会归还牌照。主事人未能遵守以上规定,或持牌代表无合理理由违反以上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本行已经帮助诸多客户获得牌照或进行注册,并就发牌规定及可获得的豁免条文及持牌或注册实体持续责任事宜提供意见。通常情况下,向证监会提交发牌申请须呈交完整的订明表格及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合规手册,客户协议模板,组织架构图,工作流图,拟定负责人员简历及发牌记录等)并支付订明发牌申请费用。编制呈递的资料时亦需考虑拟定将获发牌的法团的每位拟定负责人员及主要股东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