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医疗保健及制药

易周律师行向中国及国际医疗保健和制药公司在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交易方面提供有重要影响的建议。我们有带领中国大陆公司进入香港市场的长期经验,并参与了最早一批中国制药和生物医药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至此,我们成为很多医药上市公司所信任的外部总顾问,就香港监管、合规性及信息披露问题等方面提供实用指引。我们还协助于香港及中国双重上市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除了的资本市场外,我们也为医疗、制药及生物医学等公司提供有关商业的服务,包括就企业重组、战略收购和撤资、股权和债务融资、合资企业和投资、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许可、劳资问题及激励机制以及反垄断和贿赂问题方面,提供意见。

我们对在中国投资及设立合资企业方面有特定的专业知识。我们在中国有近二十年的经验,并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代表处,且与中国主要城市的顶级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我们深厚的本土知识和国际视野使得我们能够为外国投资者就在中国医疗保健、生物医学和制药市场方面的合资企业谈判及其他投资,提供智慧及实用的意见。

对于计划进入中国的外国制药公司,我们能够就其可能的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或找出潜在的交易障碍。我们也能就产品在中国发展中产生的监管问题予以评估并提供战略建议,包括为会见监管机构在合规备案及发展策略方面提供支持。随著中国逐步成长为全球制药公司进行研发活动的基地,我们能够在银团、战略合作、研发及示范(RD&D)协议方面提供建议。我们还曾协助基金经理设立把中国的医疗保健及制药领域作为投资目标的投资基金。

尽管目前的中国制药业务存在相对较少的“境外”并购交易,但是由于受现金富足的公司寻求战略海外收购的驱使,此类活动在海外市场逐步增多。我们在与中国相关的“境外”并购交易方面尤为强大,能够为中国公司在其不熟悉领域的收购提供支持。近些年来,我们参与了一些最具有开创性的境外并购交易,包括在中国收购人第一次收购英国上市公司的交易中提供协助。尤其在中国公司在境外并购面临的各种挑战方面,我们有丰富经验,从处理政治敏感问题,以至像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出于国内考虑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限制及对境外收购进行监管许可(令交易复杂化及尤其在拍卖情况下使中国竞投者置于不利境地)的问题,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能够向客户提供有深刻见解的意见及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並可为覆盖多个时区的跨地区交易日以继夜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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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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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医疗保健及制药

香港医药产品及药物规管条例

香港医药产品及药物的主要规管法例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规管被列为药剂产品及药物的销售及标记以及《危险药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34章)。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构成“医药产品”的药物在香港供应前须进行登记。此外,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包括限制销售和供应视乎有关产品在《毒药清单条例》(香港法例第138B章)的毒药清单内所列的类别而定的医药产品。它还规定了必须处理某些处方的方法。

另一方面,《危险药物条例》规定该规例所界定的构成”危险药物”的物质的进口、出口、采购、供应、交易、制造和管有。一般来说,危险药物不得供应给未经适当授权或许可持有危险药物的人,必须由注册医生管理或在注册医生的直接监督下管理。

易周律师行在处理一系列与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有关的公司及商业事宜经验丰富,包括股权及债务融资、合资及投资,以及医疗行业尽职调查

医疗保健和制药

尽职调查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

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企业和商业法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香港医疗保健和制药公司法律建议

在中国的投资及合营企业

资本市场

中国相关境外并购

《危险药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34章)

《毒药清单条例》(香港法例第138B章)
医疗保健基本尽职调查清单
收购尽职调查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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