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5年 02月
香港拟议的公司迁册制度

香港拟议的公司迁册制度

2024年7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公布了其关于拟引入的迁册制度的谘询总结1,该制度如2023年3月的咨询文件2中所述,允许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迁册至香港。

行政长官李家超在2024年10月16日发表的2024年施政报告3中宣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将于今年提交法案以实施香港迁册制度,香港政府致力于吸引更多离岸公司在香港设立总部或分部业务。有关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2024年10月的时事通讯;有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拟议公司迁册制度的咨询文件》的详情,请参阅我们2023年6月的时事通讯

在引入基金迁册制度,允许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离岸基金迁册至香港成为开放式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后,香港政府现提议建立一个法律制度,允许在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将其注册地迁至香港,同时保持其法律身份以及迁册前公司行为的有效性。其目的是为海外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香港提供一种简化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避免了在原注册地清算公司并在香港设立新公司的需要。

拟议的制度将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管理,处长将批准或拒绝迁册至香港的申请。

迁册至香港后的法律效力

在拟议的制度下,迁册公司的法律身份、财产、权利、义务和合同将得到保留。此外,迁册公司将享有与其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同的权利,并承担香港公司法规定的相同义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明确,这些义务包括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474条任命一名公司秘书,而这在公司原注册地的法律下可能并非必需。

仅向内迁册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其谘询总结中确认,鉴于目前对外迁册制度的需求不足,现阶段不会引入允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向外迁册的制度。

香港公司迁册无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

在拟议的制度下,申请迁册的公司无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希望迁册制度能为各种规模和层级的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所使用。

迁册至香港的公司的资格要求

迁册至香港的公司的主要资格准则总结如下。

公司类型:

该公司需要与根据《公司条例》可注册成立的以下类型公司中的一种形式相同或基本相同: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通常为非营利组织的无股本担保有限公司将没有资格迁册至香港。

鉴于要保留迁册公司的法律身份这一目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明确,公司在迁册过程中不得改变其公司类型。

迁册公司遵守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法律

公司原注册地的法律必须允许向外迁册至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最初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可能有资格迁册至香港,因为《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向外迁册,而新加坡没有向外迁册制度。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向外迁册至特定司法管辖区。例如,百慕大允许向外迁册至“指定司法管辖区”,目前这些司法管辖区不包括香港。

迁册公司必须满足原注册地法律下向外迁册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可能包括股东批准、债权人通知和其他批准要求。

公司年限

在向香港提交迁册申请前,公司必须已注册成立至少一个财政年度。

诚信要求

不得有将迁册后的公司用于非法目的,或从事违背香港公共利益或危及香港国家安全活动的意图。在拟议的制度下,迁册公司必须遵守与迁册相关的《香港公司条例》的要求,这些要求将与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注册要求基本相同。

偿付能力

公司在申请迁册时必须具有偿付能力且並非正在清盘。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公司将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和其他文件以证明公司的偿付能力。

债权人保护及股东对迁册至香港的同意

在拟议的制度下,迁册申请必须真诚地提出,且该安排不得旨在欺诈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的迁册需要得到其股东的批准。如果公司原注册地的法律或公司章程文件均不要求股东批准公司迁册,那么迁册必须经至少75%有权投票表决的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否则,股东的批准必须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要求和/或公司章程文件给予。

公司迁册至香港的申请文件

为申请迁册至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表,其中列出:(i)公司原名称和拟用名称;(ii)公司原注册地;(iii)公司是否已根据《公司条例》第 16 部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iv)公司类型;(v)拟用注册办事处地址;(vi)拟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资料;以及(vii)股本及股东资料;
  • 迁册后公司拟采用的公司章程副本;
  • 由公司原注册地法律颁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如果公司此前曾进行过迁册,则还需要其注册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
  • 公司在原注册地的章程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 由至少75%有资格股东通过的批准公司迁册的决议的经核证副本。这可以是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或书面决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仅在公司原注册地法律或公司章程文件均不要求股东批准公司迁册的情况下,才需要此文件;
  • 由原注册地合格法律从业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确认以下内容等:
    • 公司在其原注册地已正式注册;
    • 拟议的迁册在原注册地法律下是允许的;
    • 原注册地的公司类型及迁册后的拟用公司类型;
    • 公司的偿付能力;
    • 公司已获得股东对迁册的批准;
    • 迁册后公司的拟用名称;以及
    • 随申请一并提交的拟用公司章程的采用情况;
  • 公司最新的财务报表或包含申请日期前不超过12个月财务信息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在谘询总结中,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放宽了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要求,如果原注册地法律、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其他类似监管规则不要求编制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话;
  • 由一名董事签署的证书,确认公司在其原注册地已正式注册及其偿付能力。该证书还应确认公司股东已批准迁册并解释迁册的原因。

咨询文件中列出的所需提交文件清单还包括其他文件,如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谘询总结中还指出,香港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之间的一站式商业登记安排将适用于迁册申请。

公司迁册至香港的申请程序

所有申请文件应提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虽然申请的处理时间会因公司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异,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预计,在收到所有所需申请文件后,一般会在两周内批准申请。

迁册至香港的公司的税务安排

根据谘询总结,公司在其原注册地的税务义务不会因迁册过程而受到影响。这将防止公司利用公司迁册制度作为逃税目的。迁册后的公司在香港利得税方面的责任也将保持不变。这是因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的规定,不论公司的注册地或税务居民身份如何,对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

然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议修订《税务条例》,以允许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如适当扣除营业存货、指明类别的开支和折旧免税额。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将在适当时候提出全面修订,并在起草过程中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采用的安排。

为消除双重课税,如在退出时同类利润已被原注册地以尚未变现的形式征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议为迁册公司就迁册后在香港产生的实际利润所缴纳的税款提供单边税收抵免。

关于印花税影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由于迁册程序一般不构成转让公司的资产,因此不应产生香港印花税收。然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并未提及迁册后,迁册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会产生香港印花税。

保持业务连续性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预计,许多申请迁册至香港的公司将是在香港已有既定营业地点且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非香港公司。拟议的迁册制度的既定目标之一是允许公司在将注册地迁至香港后保持其业务和法律身份。为符合这一政策意图,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议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和《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制定安排,允许申请迁册至香港的已注册非香港公司在迁册过程后保留其现有公司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

对于经迁册公司在迁册前并非注册非香港公司,迁册前公司的文件存档和记录将受其原注册地法律的规管。公司仅需从迁册当日起遵守《香港公司条例》规定的备存记录和备案要求。

撤销注册期

公司获发迁册证明书之日即被视为已迁册至香港。 然后经迁册公司须在该迁册之日起120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供其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证明。如相关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供,那么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会被注销,迁册申请会被视为失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准许公司在必要时申请延长期限。

有关海外金融机构迁册至香港的安排

关于在香港开展受规管部门业务运营的公司(例如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拟议对《保险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以及《银行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进行修订,以将经迁册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纳入其监管框架内。该项意图旨在确保迁册至香港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遵守相同的规则及规例。在该咨询总结中,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建议期望迁册至香港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咨询保险业监管局或者香港金管局,以期确认其在提交迁册申请前是否符合本地成立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适用的相关规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该咨询总结中指出,其将研究作出行政安排,以便就金融机构授权流程事宜加强公司注册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香港法例A305章)于2024年3月23日生效,其赋予行政长官命令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港从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情况下将其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的权力。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将拟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订,以扩大上述权力至涵盖经迁册公司(除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外)。

下一步工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在草拟修订条例草案,以对《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咨询总结中提及的其他条例进行修订,预期将于本年年底或之前将该条例草案提交与立法会审议。

1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建议的谘询总结及立法建议》,2024年7月

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2023年3月

3 《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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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525 –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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