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发布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气候资料披露要求的谘询总结
2024年4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谘询期已于2023年7月14日结束的谘询文件建议的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优化气候相关披露规定刊发谘询总结。有关谘询文件的摘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2023年5月的法讯。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增规定将载于《主板及GEM上市规则》附录C2,并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简称ESG守则)。为促进新规定的实施和理解,联交所亦发布了实施指引,纳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的汇报原则,并为上市公司制定了说明性示例和逐步的工作流程。
采用ISSB标准
自谘询文件发表以来,ESG汇报和气候相关资料披露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23年6月,ISSB最终确定了ISSB气候准则和ISSB一般准则(连同ISSB气候准则,简称ISSB准则),并于2023年7月得到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认可,敦促其成员管辖区考虑采用这些标准。此外,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于2023年8月启动了关于国际可持续核证聘用准则5000的谘询,旨在提高投资者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信心。2024年2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发布了ISSB实施指引概览,建议加强气候资料披露,并根据市场层级和里程碑分阶段实施。
自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1及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发布公告后,香港采用2023年6月刊发的ISSB准则,并作出适当修订,以配合香港的绿色金融环境,以加强其可持续金融生态系统。2024年3月,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表声明,指定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为香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标准制定者。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制定本地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之前,联交所的谘询总结将是加强香港上市公司ESG报告监管的第一步。
联交所敦促上市公司参考ISSB气候准则的实施指引,以及附录A和B所载的定义和应用指引。指引深入解释了新的气候规定、相关的测量方法和适用的实施宽免。在ESG守则第8段,联交所澄清,上市公司如已按照ESG守则的规定进行强制性披露,亦可遵循其他国际ESG报告指引。遵循ISSB准则的ESG报告将被视为遵守ESG准则的D部,其中将包含新的与气候相关的披露。2 上市公司须指明已纳入ESG披露要求的地方,例如以参考表格的形式。
有关ISSB气候准则下的气候相关披露与ESG守则C部强的披露要求之间的直接比较,请参阅谘询总结附录V。
实施时间表
考虑到所收到的回应,以及ISSB实施指引概览建议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交易量及流动性分阶段实施,交易所决定采用以下分阶段方法来实施ESG D部的规定。“大型股上市公司”是指在紧接有关ESG报告的报告年度之前的一年内,作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披露 |
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以外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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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股上市公司 |
强制披露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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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公司 (大型股上市公司除外 ) |
「不遵守就解释」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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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公司 |
自愿披露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型股上市公司(不包括根据ESG守则无须发布ESG报告的二级上市公司)占香港上市公司总市值约64.05%,占今年迄今香港上市公司平均每日交易量的46.41%,联交所相信,大型股上市公司有足够资源,可带头遵守经修订的ESG守则下的新披露规定。大型股上市公司应注意,根据ESG守则第17(2)段及相应附注,即使它们其后不再符合大型股上市公司的资格,它们仍须遵守强制性披露规定。
「重要性」的定义
目前,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重要的事项可以被视为通过了“重要性”门槛。一些回应人士认为,“重要性”门槛应限于财务重要性,以与国际会计准则下的状况保持一致,或者采用双重重要性方法,包括对公司财务价值和经营活动的影响。联交所拒绝修改“重要性”范围的建议,理由是它认为目前的定义已足够广泛,足以涵盖财务重要性的门槛。然而,交易所澄清,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合理影响其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的资料。联交所亦邀请上市公司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对谘询建议的回应
为落实以下建议,我们将在加强的气候相关披露制度下,对ESG守则作出相关修订和补充。
1. 将气候相关披露提升至强制性
联交所提议强制上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相关资料,而不是要求它们「不遵守就解释」,这一提议得到了广泛支持。如上所述,联交所将分阶段实施,以方便顺利过渡到新规定和任何未来的香港准则。这种方法还可以缓解人们的担忧,即对中小型上市公司来说,加强与气候相关的资料披露在时间和资源方面过于繁重。「不遵守就解释」的原则让上市公司有更多时间为相关披露做准备。然而,联交所强烈敦促上市公司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和披露,并开始审查其现行制度,为未来的香港准则做准备。
联交所亦会落实若干实施方面的宽免措施,概述如下表:
合理资料宽免 |
能力宽免 |
商业敏感宽免 |
财务影响宽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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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段落 |
见附录C2第20段附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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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
见附录C2第20段附注 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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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价值链范围 |
见附录C2第21段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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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现有及预计财务影响 |
见附录C2第25段附注4(仅限估计财务影响)。 |
见附录C2第25段附注3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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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备预计财务影响披露资料 |
见附录C2第25段附注 2。 |
见附录C2第25段附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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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 |
见附录C2第26段附注。 |
见附录C2第26段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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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方法、输入数据及假设 |
见附录C2第29段附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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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与气候相关转型风险、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及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跨行业指标特定跨行业指标类别的指标 |
见附录C2第32段附注。 |
- 合理资料宽免 – 根据这一宽免,上市公司只有在资料是合理可获得和可支持的情况下,以及在汇报之日无需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资料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披露。
- 能力宽免 – 上市公司在准备有关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和预期财务影响的披露时,可根据在特定时间点的可用技能、能力和资源来限制其披露。
- 商业敏感宽免 – 如果(i)与气候相关机遇的资讯尚未公开,则不强制完全遵守披露要求;(ii)披露该等资讯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在追求该机会时本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iii)上市公司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上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以使上市公司达到披露要求的目标的方式披露该等资讯。3
根据ESG守则第16段,联交所鼓励选择“解释”选项或上述其中一项实施豁免的上市公司亦披露其工作计划,包括拟备相关资料的进度及时间表。
管治
2. 推出新的气候相关管治披露
大部分回应人士支持联交所建议在ESG守则内增加条文,以厘清董事会、委员会及管理层的角色。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层关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气候问题,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评估上市公司是否有能力应对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机遇。交易所将在ESG守则中实施与ISSB气候标准类似的措辞,该标准规定管治机构和管理层负责监督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这些责任也应在适用职权范围、权力、职责描述或其他相关政策中加以规定。4 联交所注意到,根据ESG守则第13段,上市公司已被要求就上市公司的ESG披露发布董事会声明。为避免重复,联交所表示,只需要一套完整的披露即可符合ESG守则第13段和第19段的规定。
策略
3.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披露
联交所还将要求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因为它们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战略和现金流、融资渠道和资本成本产生重大影响,所有这些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和投票决定都至关重要。联交所认为,这亦有助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使上市公司可根据所发现的风险及机遇,修订业务模式及发展计划。
考虑到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联交所亦会对有关气候相关风险披露的原始建议作出若干修订:
- ESG守则第20(a)段 – 须披露其「合理预期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影响发行人的现金流量以及融资管道和资本成本」的风险。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行业披露指南》中所定义的行业披露主题(如适用)。
- ESG守则第21段 – 上市公司还必须披露对上市公司「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影响,并描述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这些风险和机遇集中的地方。根据实施指引,价值链通常是指与报告实体的业务模式及其运营的外部环境相关的所有交互、资源和关系。
- ESG守则第20及21段附注 – 如上所述,联交所亦会就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及确定价值链范围的披露提供合理的资料豁免。
另一方面,联交所亦会强制披露气候相关机遇的实际及潜在影响,但须作出以下修订:
- ESG守则第20(a)段 – 不应只披露与气候风险相对应的气候机遇,而应披露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短期、中期或长期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潜在气候相关机遇。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行业披露指南》中所定义的行业披露主题(如适用)。
- ESG守则第21(b)段 – 将需要描述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集中在哪里。
- ESG守则第20段附注1 – 合理资料宽免也将适用于与气候相关的机遇披露。
- ESG守则第20段附注2 – 商业敏感宽免也将适用于不公开的、具有商业敏感性的资料。
4. 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时披露跨行业及行业指标
正如ESG守则第41段所述,上市公司必须考虑采用跨行业及行业指标,因为这些指标可以反映上市公司应对气候相关风险或机遇的能力。在讨论相关的气候相关风险时,基于这些指标的披露与定性资料(如易受气候相关风险影响的商业活动或资产的百分比)相结合,将使所讨论的风险或机遇更好地可视化。正如ESG守则第28至35段所述,报告某些跨行业指标(如温室气体排放和内部碳价格)是强制性的,而ESG守则第36段指出,必须考虑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行业披露指南》中定义的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指标的适用性。
5. 转型计划–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
ESG守则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应对措施,包括披露以下事项:
- 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策略及资源分配作出的任何当前或预期的变动;
- 适应或减缓工作;及
- 该计划是否旨在实现任何与气候相关的目标。
联交所注意到,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有全面的计划,因此只需要一份列出目标、行动或资源的整体战略计划。这对于让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气候变化承诺的可信度和可行性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反映ISSB气候标准,交易所将把ESG守则的章节标题从“转型计划”修改为“战略和决策”,并对以前的建议实施以下修订:
- ESG守则第22(a)段 – 披露上市公司在其战略和决策中如何应对和计划应对任何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 ESG守则第22(a)(iii)段 – 披露任何与气候相关的转型计划或消极声明。该计划应包括关于在制定其转型计划时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以及在制定计划时所使用的依赖关系的资料。
- ESG守则第22(a)(iv)段 – 披露实现任何气候相关目标的计划。这符合ESG守则第39段的规定,即上市公司须披露其在未来的ESG报告中所设定目标的进展情况。
6. 气候相关目标
为促进上述目标,根据ESG守则第39及71至76段,上市公司须根据本地法例披露其与气候有关的目标,以及任何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特别是,如果上市公司希望申请碳信用额度,则必须单独披露预期用途、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净目标等资料。联交所澄清,这些与气候有关的目标并不局限于ESG守则C部所述的关键绩效指标A1.5(排放量目标)、A1.6(减废目标)、A2.3(能源使用效益)及A2.4(用水效益)。
此外,联交所将修订ESG守则,明确要求披露某些细节,以便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的气候相关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表现。这些包括:
- ESG守则第37(h)及40(d)段 – 披露气候相关目标是否(1)根据最新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或者(2)采用行业脱碳方法得出 。
- ESG守则第38段 – 披露(1)目标本身及设定目标的方法是否经第三方验证;(2)上市公司审核目标的程序; (3)用于监督达标进度的指标;及(4)对目标的任何修订,并附有相应的解释。
- ESG守则第39段 – 就每项气候相关目标对上市公司绩效的趋势或变化分析的披露。
- ESG守则第40(e)(iv)段 – 如果上市公司希望申请碳信用额度,则还必须单独披露有关预期用途、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净目标的资料(例如,对碳抵消效果的假设)。
联交所提醒上市公司,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制度,任何不披露气候相关目标的原因都必须披露,而在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中进行其他披露是不够的。
7. 已披露计划的进度
上市公司必须在其ESG报告中披露其在实现气候相关目标方面的进展,以及先前制定的计划的实施情况。这将使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层能够评估其气候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就建议的修订而言,披露进展的要求将移至“策略”部分,而披露上市公司的表现及趋势或变化分析的要求将列于“指标及目标”支柱下。联交所最初提出的上市公司无需在第一个报告期内进行此类披露的建议也将被放弃。
8. 气候韧性
根据修订后的要求,上市公司将被要求进行与气候相关的情景分析,以披露气候变化可能如何影响其业务运营,其战略和商业模式如何适应气候变化,并明确识别重大的不确定性领域。联交所已根据ESG守则第26段修订其建议,以遵守ISSB气候标准,并澄清披露单一数量或范围的定量数据均可接受。
联交所亦会规定,上市公司须进行与气候有关的情景分析,并根据其情况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然而,一些回应人士担心,由于缺乏共同商定的方法和缺乏资源,这些要求对一些上市公司来说可能过于繁重。对此,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必须开始使用量化资料来说明潜在的途径和结果,这将提高上市公司有效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能力。因此,联交所将作出以下修订,以增加灵活性,同时确保披露规定的充分性:
- ESG守则第26段 –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合理资料宽免和能力宽免,这是须依据上市公司对对其本身所面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其可用技能、能力和资源的评估来决定。
- ESG守则第26(b)(i)(2)段 – 披露分析是否涵盖多种不同的气候相关情景。
- ESG守则第26(b)(i)(4)段 – 披露在其情景中是否使用了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相一致的情景。
- ESG守则第26(b)(iii)段 – 披露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汇报期,因为不需要每年进行这种分析。
- ESG守则第26(b)(i)(7)段 – 披露分析所涵盖的业务范围,如所涵盖的业务地点和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就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披露的标准提供指引,联交所在《实施指引》中纳入了有关准备工作流程的详细资料、某些常用的公开情景、上市公司应选择对比度较高的情景的建议,以及如何进行情景分析的举例说明。
9.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财务影响
当前财务影响
联交所将采纳该建议,要求披露与气候有关的风险与机遇的当前财务影响,而拟议的临时披露要求将被取消。为确保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更生动地呈现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根据ESG守则第24段,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量和定性(以单一金额或范围表示)的财务影响。符合某些条件的上市公司也可获得财务影响宽免,例如财务影响不能单独确定,以及编制此类披露的不确定性很高,所披露的资料将没有参考价值。5 如果采取这种宽免,则必须披露充分的解释、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资料和关于整体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资料。6
为了澄清,此类财务影响应在ESG报告中披露,然而,如果与气候相关的风险或机遇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是重大的,则此类资料也应在根据适用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予以处理,7 以及年度报告和ESG报告的管理层评论部分。
预期财务影响
除了要求在质量上公布预期财务影响的最初建议外,还要求在数量上公布(以单一数额或范围表示)。为了解决披露预期财务影响可能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挑战和潜在商业敏感性的问题,可采用合理资料宽免、能力宽免和财务影响宽免来披露预期财务影响。8 联交所亦澄清,上市公司如不具备提供定量资料所需的技能、能力及资源,可豁免提供定量资料。联交所注意到,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第一阶段将以「不遵守就解释」的方式提交报告,上述规定不会对资源较少的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风险管理
10. 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流程
对于气候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风险管理流程,包括为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ESG守则第27段列出了应披露的资料清单,其中包括(1)所使用的输入和参数;(2)在风险识别阶段是否及如何运用与气候有关的情景分析;(3)如何评估这些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程度;(4)如何监测与气候有关的风险;(5)与上一汇报期相比,风险管理流程是否发生变化。此外,联交所将修订ESG守则,规定只需要一套符合ESG守则B部及D部相关规定的综合风险管理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参考《实施指引》,以举例说明适当的风险管理流程。
根据ESG守则第27(b)段,为配合与气候有关的机遇的披露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须披露上述与气候有关的机遇会的风险管理流程。这一要求属于「不遵守就解释」阶段。
指标及目标
11. 温室气体排放披露
正如实施指引所述,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个范围:
- 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 – 上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
- 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 – 上市公司外购或取得之电力、热能、制冷或蒸汽产生的排放;及
- 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 – 与上市公司的活动有关但并非由上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排放的所有其他类型的间接排放。
就范围1及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而言,所有主板及GEM上市公司均须根据ESG守则第16及17段披露由2025年1月1日起每个财政年度产生的绝对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这些披露应遵守温室气体协议:公司会计和报告标准(2004),除非公司上市的相关交易所另有要求。9 根据ESG守则第29(b)段的规定,测量温室气体排放时所使用的(i)计量方法;(ii)输入数据;(iii)假设必须披露。特别是对于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公司应使用以地域为基准的方法10,并提供有助于了解其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任何所需合约文书的资讯。
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总排放数字亦须详细披露。实施指引进一步说明,《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价值链(范围3)会计与报告准则(2011)》列出了15个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类别,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测量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类别11,这种选择的基础和价值链中可能影响所选类别的所有重大变化。联交所注意到持份者的反馈意见,认为这项披露在数据收集和核实方面可能具有挑战性,因此将提供“合理资料宽免”,并允许上市公司使用其可获得的资讯,而无需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12 如果不同的价值链实体存在不同的汇报期,则可以引用不同汇报期的数据,如果(i)可以使用其他实体的最新数据,而无需花费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来衡量和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ii)两家公司的汇报期相同;(iii)两家公司汇报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变化。13 由于采用了分阶段方法,原先建议的要求在修订生效之日后的第一和第二个汇报期间作出披露的临时规定将被删除。
联交所承认,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占公司碳足迹的很大一部分。考虑到范围1和第2温室气体的相关数据是获得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先决条件,这种方法与分阶段方法相结合,应能使上市公司对其碳排放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实现可持续性。联交所会继续监察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并会考虑增加披露义务,特别是在香港准则生效的情况下。
12. 跨行业指标
跨行业指标是与所有上市公司相关的指标,无论它们处于哪个行业和业务部门。利益相关者普遍支持实施这些披露,因为它们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提高资本如何用于气候相关机会的透明度,并表明上市公司执行其气候相关转型计划的承诺。为解决计量、量化和披露困难的问题,上市公司须披露以下跨行业指标,并可获不同宽免:
ESG守则第30段 |
容易受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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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守则第31段 |
容易受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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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守则第32段 |
涉及气候相关机遇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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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守则第33段 |
用于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本开支、融资或投资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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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议在上市公司进行量化披露前对跨行业指标进行中期披露的建议也将被取消。
13. 内部碳定价
根据ESG守则第34段,上市公司必须披露(i)其用以评估其排放成本的每公吨温室气体排放量定价;(ii)上市公司在决策中如何应用碳定价(例如资本支出决策、研发决策、投资决策、转移定价及情景分析)。由于现行ESG守则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维持内部碳价,尚未维持此类措施的上市公司将被要求作出否定声明,解释内部碳价尚未用于决策。鉴于内部碳价是衡量碳足迹的财务影响、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有用工具,联交所鼓励上市公司考虑维持内部碳价。实施指引还解释了开发内部碳价格的四步工作流程:(1)业务参与;(2)方法设计;(3)推出;(4)监测评价。
14. 薪酬
根据ESG守则第35段,公司须披露薪酬政策是否及如何考虑气候相关因素,或以其他方式作出适当的负面声明。联交所澄清,上市公司在制订薪酬政策时并非必须考虑与气候有关的因素,而联交所亦无意干涉董事会就是否纳入这些因素及该政策所涵盖的人士范围的绝对自由裁量权。然而,联交所鼓励上市公司订立与气候有关的关键绩效指标,例如业绩、投资、产品、评级及与气候有关的指标,以激励高级管理层达致与气候有关的目标。虽然没有要求,但也鼓励定量披露与气候有关的考虑因素有关的薪酬百分比。
15. 行业指标
虽然是可选的,但联交所强烈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与其一项或多项业务模式、活动或参与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业指标。1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行业披露指南》和其他国际ESG报告框架规定的行业披露要求提供了各种行业指标供考虑。
其他事项
实施指引
考虑到许多回应人士要求就披露的格式、如何设定和披露气候相关目标、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方法、财务影响的量化指引、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以及进行必要的定性披露的建议步骤等方面提供实用指引,联交所在谘询总结的同时公布了实施指引。实施指引包含了每一项新的气候相关资料披露的有用细节,并纳入了ISSB标准。上市公司应参考实施指引,确保资料披露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有关ISSB最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2023年6月26日公布的ISSB准则最终定稿对联交所所提出建议的影响,一名回应人士对上市公司根据ESG守则第15段确定其自身报告界限的灵活性是否适用表示关注,因为ISSB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联交所的回应是,现行《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不会修订,不过,联交所鼓励上市公司遵循国际标准,为未来的香港准则做准备。
其他意见
一些回应人士建议,鉴于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最近就可持续发展验证标准的方案征询市场意见,应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增加有限验证的ESG验证要求。联交所注意到,由于尚未制订全球公认的验证标准,现阶段不需要强制性的独立验证。然而, ESG守则第9段鼓励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ESG资料的可信度。如常见问题系列18的问题23所述,上市公司应确保验证提供者(i)是独立的第三方;(ii)在主题事项和验证实务方面具有胜任能力;(iii)将发表一份详尽的书面报告,列出他们的意见和工作总结等项目。联交所还建议参考核证业务3000的非财务资料鉴证标准。
回应人士亦建议联交所与香港政府及其他持份者合作,通过建立中央数据库、提供培训、制定可持续发展分类标准及探讨相关专业人士认证等方式,改善市场基础设施和更广泛的能力建设。联交所注意到香港正推行多项能力建设措施,包括(i)非上市公司气候和环境风险问卷;15 (ii)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和估算工具; 16 (iii)跨界别的绿色和可持续相关资源库;及 (iv) 可持续金融实习计划培训香港人才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刊发了一份关于本地绿色分类框架的讨论文件,以收集持份者对该框架在香港的发展和应用的意见。17 联交所将继续与其他持份者合作,进一步完善香港的可持续发展框架,培育ESG人才,并在必要时为董事增加责任保障和强制性气候培训的要求。
1 督导小组于2020年5月成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共同领导。成员包括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计及财务汇报局、香港交易所、保险业监管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2 ESG守则第2段。
3 详情请参阅实施指引
4 ESG守则第19(a) 段附注
5 ESG守则第25段附注3
6 ESG守则第25段附注5
7 附录C2第24段附注1
8 ESG守则第25段附注2, 3及 5
9 ESG守则第29(a)段
10 有关以地域为基准的方法计算的详情,请参阅实施指引
11 ESG守则第29(d) 段
12 ESG守则第29段附注1
13 ESG守则第29段附注2
14 ESG守则第36段
15 调查问卷参阅 https://sustainablefinance.org.hk/en/data-technology/casg-non-listed-company-questionnaire-on-climate-and-environmental-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