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香港证监会尚未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向任何加密货币交易所发放向散户投资者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的牌照。然而,证监会于2023年8月3日升级了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OSL)1和HashKey Brokerage Services Limited (HashKey)2的现有牌照,允许他们将持牌加密货币交易业务扩展到零售投资者。这两个平台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了为专业投资者交易加密货币的许可:6月份的监管变化允许证监会升级这些许可,使它们能够向散户投资者提供“高流动性”加密货币交易,前提是交易所遵守各种额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虚假声称已向证监会申请发牌
证监会注意到,一些在香港经营的无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称已向证监会提交发牌申请,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G条,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取得、处置任何虚拟资产,而作出任何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该罪行最高可判入狱七年及罚款港币一百万元。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说法,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可能会误导投资公众,使他们相信加密货币交易所符合发牌的监管要求,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该交易所随后申请牌照,香港证监会表示,在决定该交易所是否适合及是否适当获发牌照时,会将有关该交易所持牌状况的任何失实陈述纳入考虑。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过渡安排在香港经营的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施新的《打击洗钱条例》得发牌制度而推行的过渡性安排,允许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在香港有大量经营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新制度的第一年(即至2024年5月31日)无需领牌继续经营。要在该日期之后继续运营,交易所必须在2024年2月29日之前申请获得许可。在截止日期前申请的交易所将被视为从2024年5月31日起获得许可,直至其申请被批准、撤回或拒绝(视为安排)的较早者。因此,在香港经营的无牌交易所可能已经申请或打算在2月截止日期前申请牌照。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港交所将申请发牌或遵守证监会的发牌要求。
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符合证监会规定
香港证监会在过渡性安排下的视作安排,并不自动适用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经营的平台。如果香港证监会认为某交易平台不符合有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或没有合理的前景证明符合有关规定,会通知该交易平台,视作条文将不适用于该交易平台。3 然后,该平台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前,或在证监会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关闭业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活动违反证监会规定
香港证监会还注意到,由于预计会引入过渡性安排,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在新发牌制度实施之前在香港设立了交易业务,并宣布有意申请香港证监会发牌。然而,这些交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符合证监会的发牌规定。
香港证监会还指出,多家无牌交易所推出了《打击洗钱条例》规定不允许的产品和服务。一些人显然已经为零售交易提供了加密货币,而在交易所获得许可之前,这是不允许的。还有一些提供虚拟资产衍生品交易服务,提供虚拟资产“存款”、“储蓄”和“收益”,这些都是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所禁止的。4
香港证监会警告称,在评估虚拟交易平台的发牌申请时,会考虑以往任何本可避免的违规活动。具体而言,证监会可能会对导致客户交易不得不平仓或虚拟资产从零售交易中移除的不合规活动持负面看法,如果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在评估发牌申请时,香港证监会还将考虑平台是否真的有意有序地解除被禁止的交易。
提醒未获发牌平台提交牌照申请
香港证监会提醒无牌加密货币交易所,除非它们获得香港证监会的牌照,否则它们不能在香港经营,除非它们可以依靠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在香港有实质性存在的交易所的过渡安排。根据过渡安排在香港经营的交易所,如果在2024年2月29日之前没有申请发牌,将不得不关闭其在香港的业务,因为在没有获得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交易所是违法的。
Investor Warnings
香港证监会提醒投资者,除OSL和HashKey外,目前在香港运营的所有加密货币交易所都是无牌的。因此,不能保证这些交易所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牌,或它们将满足发牌的监管要求。当香港证监会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后,它将更新其网站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1 OSL. “OSL 获得SFC许可证升级,使散户投资者能够交易比特币和以太坊”.
2 HashKey 集团 “HashKey交易所宣布正式提升第一类及第七类牌照,成为香港首个面向零售用户的持牌交易所”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条
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禁止交易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品(第7.25段)利用客户资产为客户创造收入或回报(第7.26(b)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