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4年 08月
香港联交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变更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香港联交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变更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修订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1的《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发行人离岸上市的监管变化,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和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的海外注册发行人(包括红筹股和VIE-架构公司)。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于2023年8月1日生效。此前,联交所于2023年7月21日就国务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中国监管改革后发表的2023年2月谘询文件中所载建议发表谘询总结。有关谘询文件建议的摘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的2023年3月通讯

在收到41份不重复的谘询文件回应后,联交所采纳了所有建议,并根据回应者的意见作了轻微修订。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

  • 修订第19A章,删除:
    • 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
    • 删除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 废除附录13D,该附录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括强制性条款2及其他附属规定;
  • 修订了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新上市申请的文件要求,以符合中国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新文件要求;
  • 允许发行新股的一般授权限制和股票计划的计划授权限制根据中国发行人已发行的总股份来计算(而不是参考其每只内资股和H股);
  • 取消了要求中国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要求;
  • 将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对合规顾问的次要要求与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要求保持一致;及
  • 删除了第十九A章有关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及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披露相关资料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新规定

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相关指引(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规》废止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中国境内发行人现须将其公司章程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章程指引》)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规》,内资股和H股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票,这意味着拟改变一类股东权利的中国发行人不再需要各自召开内资股和H股类别股东会议。涉及中国发行人的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的规定也被取消。

中国公司直接和间接海外上市的新备案制度

中国证监会还对所有中国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海外上市和证券发行引入了新的备案制度,以取代以前的审批制度。新的申报制度适用于H股发行人以及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的海外注册发行人,包括红筹股和具有VIE结构的公司。在新的备案制度下,中国公司必须通过提交有关关键合规问题的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登记其海外上市和证券发行。

联交所《上市规则》因撤销特别规例及强制性条文而作出的修订

联交所已对《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以配合中国的监管变化。

取消对中国发行人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要求及相关规定

鉴于《特别条例》和《强制性规定》的废除,联交所取消了中国发行人发行或回购股票时各自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要求。然而,联交所保留了要求中国发行人就影响H股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事项获得H股股东批准的规定,包括从联交所撤回H股上市。

有评论认为,取消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可能会剥夺股东否决建议的能力,从而对A股和H股的持有人造成不同的经济结果。联交所回应称,《上市规则》并非旨在通过赋予某些少数股东团体否决因发行人建议而导致的经济风险差异的权力,以保护他们。因此,虽然联交所《上市规则》先前要求就涉及变更或废除集体权利的证券发行或回购等事项各自召开类别股东大会,但对于发行人的分拆、收购和处置可能对H股和A股股东产生不同经济结果的事项,则没有要求各自召开类别股东大会。

联交所亦提醒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发行人,他们必须继续遵守以前的《上市规则》及现有的公司章程,包括反映《强制性条文》有关条文的章程,直至修订公司章程以取消各自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为止。如果中国发行人打算通过修改其公司章程来取消股东大会要求,他们通常需要根据其现有的公司章程分别获得其境内股票和H股股东的批准。

联交所还删除了反映《强制性规定》的其他额外要求,以与对其他海外发行人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取消了批准中国境内发行人发行或回购股票的特别决议要求。根据修订后的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发行或回购股份只需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批准,而优先发行股份则不受该要求的限制。

联交所还取消了在成立时通过并在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实施的中国发行人计划下的股票发行豁免,因为这反映了《强制性规定》的一项规定。

“境内股票”和“H股”的定义以及股票“类别”的参考

内地发行人与H股之间的区别已被取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包括:

  • 修订“H股”的定义,以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股份;
  • 删除“内资股”、“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定义;
  • 取消要求中国发行人在境外上市的外国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必须取得香港交易所关于保护境外上市外国股东相对权利的确认;及
  • 新增规则,澄清上市的公众持股量及市值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的H股。

撤销仲裁条款

《强制性规定》此前要求中国内地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声明,涉及H股股东的纠纷必须在香港或中国内地通过仲裁解决。联交所已从第十九A章删除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上市规则》,并将第十九A章与适用于其他海外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保持一致。因此,中国发行人的股东将能够通过向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院或香港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来行使其权利。

取消对中国境内发行人章程的要求

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13D要求中国境内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强制性条款及其他附属条款的规定已被删除。

《上市规则》的其他修订,反映《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废除

联交所对以下事项作出相应的修订:

  • 删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法律制度和市场实践差异的描述,并简化第十九A章的序言部分;及
  • 调整中国发行人与其他发行人发送通函和上市文件的时间要求。

修订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反映内地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新中国备案要求

新的备案规则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发行人,也适用于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发行人,它取代了之前基于审批的制度。为配合新的提交文件规定,香港交易所修订了《上市规则》第9章对中国新上市申请人的文件规定。结果是:

  • 主板上市规则19A.22A条(《GEM上市规则》第25.17A条)要求新中国上市申请人在提交表格A1时须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上市的副本,该条文已被删除;及
  • 新增《主板上市规则》9.11(23(b)条(《GEM上市规则》12.23BB条),要求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联交所上市申请的新申请人,在预期聆讯日期前至少四个完整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提交一份中国证监会通知副本,确认其已完成中国备案程序。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其他修订

此外,联交所已修改或删除以下针对中国发行人的股东保障规定,这些规定已不再必要。

股票发行的授权限制

根据之前的《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可以在以下事项上寻求事先股东的批准:

  • 发行不超过其已发行内资股和H股各20%的证券(一般授权);及
  • 根据第17章股票计划(计划授权),发行不超过每份已发行内资股和H股10%的证券,以获得期权和奖励。

鉴于内地股票与H股之间的类别区分已取消,联交所将一般委托和计划委托的总上限分别定为中国发行人总已发行股份的20%和10%。

在回答有关在联交所交易的H股构成“公开市场”的问题,以及联交所在评估是否存在公开市场时所考虑的标准时,联交所表示,它将考虑股东的数量和分布、市值和公众持股比例等因素。

《主板上市规则》19A条第17条订明,凡就某类别的股份提出上市申请,如该类别的部分股份已上市,则该上市申请必须与该类别的所有其他股份有关。联交所已澄清,《主板上市规则》第8.19(2)条的上市申请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H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对中国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承诺

联交所已删除以下规定:

  • 中国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向发行人作出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章程、《收购守则》和《股份回购守则》,及就不合规的情况作出补救;及
  • 中国发行人应在其上市文件和股票证书中均需载有一份声明,说明其股份购买人授权发行人代表其与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承诺订立合约。

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联交所已将《上市规则》中有关所有发行人合规顾问及保荐人的单独规定,移至第三A章,该章载有对发行人的一般规定。将第十九A章的规定移至第三A章,包括发行人有责任随时与其合规顾问联络,并规定合规顾问须及时通知发行人《上市规则》及适用的香港法律及规例的任何修订。从第十九A章中删除了各种冗余条款以达到一致性,包括要求保荐人确保中国发行人适合上市,其董事了解联交所《上市规则》和适用法律的规则,以及规定中国发行人聘请的合规顾问承担额外的规则。

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A条50条已被删除:这要求中国发行人在自己的网站和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刊发:

  • 显示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董事、核数师和监事的报告;
  • 特别决议;
  • 购回证券的报告;及
  • 周年申报表。

取消《上市规则》的原因是,根据《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有关文件已须在网上公布,或可供公众查阅。

联交所也删除了《上市规则》19A.50A条规定,中国内地发行人须允许在香港实地查阅完整的股东名册副本及股东会议记录。由于《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附录3的《核心股东保障准则》规定所有上市发行人须公开其在香港的分支会员登记册,以供查阅,而《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须公布有关股东大会结果的资料,因此,19A.50A已不再是必要的。

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要求

根据以前的《上市规则》,中国上市申请人必须符合上市文件的附加内容要求。其中包括:(i)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差异的警告声明;(ii)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政治和经济环境、外汇风险和控制等风险因素的讨论;以及(iii)对中国公司法与香港公司法之间重大差异的描述。上述规定已被删除,因为上市申请人须自行进行评估,并须披露针对其个别情况的相关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然而,联交所在谘询总结中澄清,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适用于在海外注册成立的上市申请人的披露要求。因此,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包括:

  • 其章程文件中可能影响股东权利及保障及董事权力的所有条文摘要3,而这些条文符合在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上市申请人的披露要求;4
  • 以联交所所就个别情况同意的形式提供的有关中国法律摘要。

《上市规则》轻微修订

《上市规则》轻微修订删除了若干重叠的条文和已不再运作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过时提法,并修订了若干不正确的《上市规则》提法。

1 这些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GEM第25章)上市的H股发行人(即在中国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

2 国务院证券政策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政委发(1994)21号《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3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A.27(2)及(3)条

4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10(2)及(3)条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512 – 2024年8月22日

联交所关于对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新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因撤销《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而作出的修订

在中国内地有关发行人的规例更新及其他有关中国内地发行人的拟议规则修订后的《规则修订》谘询总结

继中国内地规例更新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拟议规则修订后的谘询文件

中国境外上市新备案制度

联交所各自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规定

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对海外上市提出新的中国备案要求
中国发行人一般授权
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
联交所中国发行人保荐人
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
H股上市公司
CH-020256(网页门户)
2024-08-22(已刊发)
2024-08-22(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