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2024年第一季度纪律行动
2024年第一季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继续打击香港上市公司的企业失当行为,对环球友饮智能控股有限公司挪用公司资产、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进行未经授权的贷款和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未经授权的借款安排进行处罚。该等公司的若干董事亦因违反董事职责而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在环球友饮智能控股有限公司的个案中,挪用公司资产。
这些行动显示了联交所继续改善上市公司管治的决心。虽然联交所的制裁权力仅限于对声誉进行制裁,例如谴责和批评,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也可能干预某些失当行为,例如环球友饮智能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
1. 环球友饮智能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的失当行为
联交所及证监会对在GEM上市的环球友饮智能控股有限公司(前称环球美食控股有限公司)的两名前董事采取联合纪律行动,原因是他们违反公司董事的诚信责任。公司两名前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通过虚假安排,将公司上市收益挪用为私用。
该公司在2020年上市后的首份年报显示,上市费用大大高于上市文件中披露的水平。上市开支增加主要是公司支付的100万新元的费用和支付给新加坡一位IPO顾问的酌情花红。相关的服务协议没有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也没有通知专业人士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这笔钱被转给了两位前董事,他们用这笔钱偿还了欠公司的款项。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该等董事严重违反其对公司的诚信责任、《GEM上市规则》第5.01条及第17.55B条及董事的承诺。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条规定的董事诚信责任
在挪用公司资产一事上,两名董事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条所规定的诚信责任,其中包括:为公司整体利益诚实及诚信行事; 为适当目的行事;就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误用而向发行人负责;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董事们的不诚实行为,违背了公司的利益。他们未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明显冲突,滥用了董事职务。他们还误导了公司的股东和公众。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5B条
该两名董事亦被发现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5B条的规定,即在回应联交所及证监会的查询及调查时提供准确、完整及最新的资料。他们故意避免提供证据,包括有关其银行户口及银行结单的资料,并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以妨碍调查,以防止他们的失当行为被发现。
- 违反董事承诺《GEM上市规则》附录6A
此外,两位董事亦违反其董事的承诺,即(除其他外)尽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规则》、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以及配合本局进行的任何调查,包括迅速及公开回答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迅速出示任何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联交所公开谴责两位董事,并要求他们发表董事不合适声明,即声明两人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职位。
证监会对涉嫌挪用公款的调查仍在继续。
2. 对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及一个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联交所批评了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简称“China Gas”),并批评并公开谴责了该公司的一名前董事,原因是该公司利用公司资金发放贷款,而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这是其IPO资金的拟议用途,也没有披露所涉及的风险。该名前董事亦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谘询该公司保荐人及合规顾问,代表该公司进行四项交易。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对China Gas及其前董事陈大维先生的纪律行动声明。
在临近上市前及上市后不久,China Gas用很大一部分资金提供了三笔无抵押贷款,并认购了一笔贷款票据(统称为“有关交易”)。这些交易都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招股说明书是这位前董事在上市日期前签署的。该董事在没有寻求董事会批准或China Gas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了所有交易。在进行了粗略的尽职调查后,他批准了这些交易。据该公司的核数师称,China Gas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未收到任何到期款项,核数师要求董事会对此事进行独立调查,因此该公司未能发布该财政年度及随后半年的全年业绩和报告。最终,China Gas对该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作出总额约人民币1.844亿元的全额亏损准备。
前董事违反以下条文: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3(2)条 — 规定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包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8条 — 联交所预期董事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及
- 董事的声明及承诺(附录5B) — 董事亦有责任尽力遵守联交所《上巿规则》,及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China Gas违反: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46(2)(a)、13.48(1)、13.49(1)及13.49(6)规定了上市发行人的中期及全年业绩初步公告及报告的刊发及/或寄发时间;及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3(2)及11.07条 — 该公司未能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足够、真实及准确的资料,使投资者对公司的金融资产、财务状况、潜在风险及未来现金需求作出知情评估。
China Gas、陈先生及上市部就此事达成和解。
3. 对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三个董事采取的纪律行动
联交所谴责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新明)现任董事、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承守先生(陈先生);执行董事丰慈招先生(冯先生);非执行董事高巧琴女士(高女士),(合称董事)。纪律行动与向新明的一家子公司重庆新明物业有限公司(重庆新明)提供的多项贷款所造成的减值损失有关。
当重庆新明出现现金流问题,无法获得融资时,新明的控股股东、董事长、首席执行长兼执行董事陈先生提出,通过他与妻子在上市集团之外拥有的一家公司——新明集团有限公司(XGL),代表重庆新明向私人投资者(贷方)借款。在贷款协议中,新明集团被指定为借款人,尽管目的是重庆新明将使用这笔资金并偿还贷款。
新明集团代重庆新明共借款5.015亿元,偿还2.83亿元。这些贷款最初是无息的,但在2017年,贷款人要求追溯收取24%的年度违约利息,作为延长未偿贷款还款日期的条件。为避免对重庆新明的业务造成干扰,陈先生同意在未通知新明董事会的情况下支付贷款人要求的违约利息。新明集团随后代重庆新明偿还了未偿本金和违约利息。重庆新明偿还了新明集团贷款本金,但未偿还违约利息金额。
在陈先生的建议下,冯先生将新明支付给贷款人的违约利息作为“其他应收款项”记录在重庆新明的账户中,假设违约利息的退款将在稍后协商。2020年,新明在“其他应收款项”上记录了人民币4940万元的减值损失。董事会没有通知董事会的其他成员有关贷款或贷方要求违约利息。有关贷款的信息未在董事会更新中分发给董事会,并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贷款未记录在新明的账户中。
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认定三名董事违反了以下规定: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8条 — 三名董事均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的董事义务,即就代表重庆新明订立的贷款行使应有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陈先生还被认为未能避免利益和责任冲突。上市委员会认为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包括董事未能:
- 未有将贷款提呈董事会以作审议及批准;
- 未能确保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得以遵守;及
- 也未有妥善保留贷款的文件。
此外,陈先生未能避免其作为该公司董事及新明集团拥有人的利益冲突。他没有将贷款人的违约利息要求告知董事会,并在未有报告董事会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违约利息。该公司因此无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联交所实施制裁
联交所谴责了这些董事,并要求他们参加有关监管和法律主题、联交所《上市规则》合规、董事职责和《企业管治守则》要求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