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新条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以及<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咨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之前针对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适用范围以使其亦涵盖股份奖励计划的建议1就已于2021年10月份发出过《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原因是第17章现时提供了一个仅涵盖股份期权计划的框架。还有针对第17章部分具体规定并改善授予股份期权及股份奖励的修订建议。该等重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i)薪酬委员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ii)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的最短归属期;及(iii)关于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股份计划的规定的应用。
如该《咨询总结》中列述的将获采纳的建议概要载列如下:
该等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该《香港交易所咨询文件》可查阅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此处。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7章词汇
以下表格载列该法讯中所使用的界定词汇的涵义。但凡对「章节」的提述均视为对《上市规则》下章节的提述。
词汇 |
释义 |
「1%个人限额」 |
任何12个月内可不经股东批准而向个别参与者授予股份的限额,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或(就附属公司的计划而言)其附属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 |
「预先授权」 |
经上市公司股东批准的预先特定授权,可根据股份奬励计划授予新股 |
「董事会」 |
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会 |
「关连人士」 |
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他们任何一人的联系人 |
「雇员参与者」 |
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有关计划获授股份或期权以促成其与有关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人士)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非重大附属公司」 |
总资产、溢利及收入相对于上市公司集团的比率少于以下百分比的附属公司: (a)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如未满三年,则附属公司注册成立或成立起计的期间)每年:10%;或 (b)最近一个财政年度:5% |
「《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概指《主板上市规则》) |
「主要附属公司」 |
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任何一年,收入、溢利或总资产占上市公司集团的比率 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 |
「薪酬委员会」 |
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 |
「关连实体参与者」 |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
「计划授权限额」 |
在上市公司(或(就附属公司的计划而言)其附属公司)所有股份计划下经股东批准的可授予股份的限额,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于股东批准通过限额当日的已发行股份的 10% |
「服务提供商」 |
一直并持续向上市公司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对其长远发展有利之服务的人士 |
「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 |
计划授权限额里可向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的分项限额 |
「授予股份」 |
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计划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奖励及/或可购买上市公司新股的股份期权 就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奖励及/或可购买附属公司新股或现有股份的期权 |
「股份计划」 |
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 |
《咨询总结》中所描述的获采纳的主要《上市规则》修订摘要
如该《咨询总结》而对《上市规则》规定作出的主要修改如下:
i. 薪酬委员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建议规定,举凡股份计划的设立及运作涉及不寻常或需加注意的事宜均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即:(a)批准向服务提供商及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接纳服务提供商的准则及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b)批准偏离《上市规则》第17章所规定条款的授予股份;及(c)批准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
香港交易所将采纳有关建议(如下文所进一步描述),但是上文第(c)点相关的建议除外,原因是一些回应人士担忧薪酬委员会批准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可能会削弱监督职能,而薪酬委员会成员可能包括执行董事。
ii. 归属期
香港交易所建议所有授予股份的归属期须为至少12个月(除非薪酬委员会对授予上市公司特别指明的雇员参与者的股份已批准较短的归属期)。回应人士认为归属期的长短应视乎上市公司的实际商业需要而定,而不同股份计划采用的绩效措施或标准,不一定与时间挂钩。
审阅回应人士的意见后,香港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应可因应自身需要制定表现指针及挽留政策。香港交易所建议,上市公司可在其计划文件中列明给雇员参与者的授予股份可以有较短归属期的情况。
iii. 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现行《上市规则》第17章「经适当修订后」适用于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香港交易所建议规定《上市规则》第17章也包括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惟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计划可获豁免。
审阅回应人士(其中部分回应人士提到操作上的问题,或者认为将建议中的规定应用于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实属过于繁复甚或不可行)的意见后,香港交易所决定修订建议,将以应用第14章规定处理附属公司股份计划下授予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于附属公司的权益可能被摊薄的问题(并应用第14章关于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规定)。此外,香港交易所将修订第14章,按所寻求计划授权的规模计量出售事项(授出现有股份)或视作出售事项(授出新股或新股的期权)。《上市规则》第17章规定只适用于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将予以采纳的建议概要
以下是将予采纳的建议概述:
A. 范围
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使之涵盖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授出股份奖励及授出可认购其新股的股份期权的股份计划,更多详情依据适用规定。
香港交易所决定采纳该项建议并将第17章应用于由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份提供资金支持的所有股份计划。若有关授予股份不属第17章范畴(例如获授权人不属第17章下合资格参与者定义范围),那么上市公司可以使用第13.36条下的一般或者特定授权奖励新股份。《主板上市规则》第17.01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1条)将予以修订以体现这一变更。
B. 合资格参与者
香港交易所建议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应包括雇员参与者、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承包人),以及向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并在上市公司授出公告中清晰说明授出有关股份的理由。
这项建议将予以采纳,但略有修改,即向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的责任不在薪酬委员会而在于董事会(鉴于薪酬委员会并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营运,且对于非雇员参与者对上市公司长期增长所作出的贡献未必完全了解)。
应注意的是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明确表示不包括任何涉及提供鉴证服务又或须公正客观地执行服务的核数师或估值师(即其可能不属股份计划中的合资格参与者)。
另外,香港交易所可在股份计划订立时,要求上市公司于通函中载列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涵盖这些非雇员参与者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即符合业务需求或者行业标准等)的意见。
C. 计划授权
香港交易所建议对上市公司所有股份计划加设计划授权限额,以不多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为限。之后此授权可由股东每三年更新一次。在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属控股股东2)的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亦容许可在三年内作额外更新,而控股股东不得就相关决议案参与投票。
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等建议,以保障少数股东,使他们有权否决上市公司不断更新股东授权(尤其是考虑到大部分授予的股份不收取代价的事实)。然而,在优先发行股份后按比例增加计划授权限额毋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前提是在更新后,计划授权未使用的部分(占相关类别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与紧贴相关优先发行前相同。香港交易所可就计划授权限额给予豁免,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上市公司的特定情况及行业惯例。
另外,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现行《上市规则》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不得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 30%的规定。鉴于现时对未行使期权施加以30%为限的规定并非用来有效限制授予股份造成的股份摊薄影响,香港交易所根据对该计划授权限额的采纳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
作为避免因向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而产生过度摊薄的保障,香港交易所还建议上市公司须在计划授权限额内设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以及在其向发送股东的通函中披露厘定这分项限额的基准。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建议。
D. 授予股份的最短归属期
香港交易所建议规定授予股份的归属期为至少12个月,除非经薪酬委员会对授予上市公司特别指定的雇员参与者的股份批准较短的归属期,且须在授予公告中披露有关授予的详情。该项建议意在符合股份计划原意(激励获授人为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在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包括其认为薪酬委员会难以就所有归属期较短的授予股份都逐一解释)后,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建议,并对该建议进行修订,让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向雇员参与者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前提是:
- 计划文件载有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可较短的特定情况。任何有关安排均须于有关采纳计划的通函中清晰披露,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解释为何有关安排属恰当,以及授出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香港交易所在预审上市公司通函时会一并审阅上述披露资料);及
- 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时,授出公告载有计划项下特别允许授予股份的归属期较短的相关特定情况,及(如果是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股份)薪酬委员会对归属期为何应较短的看法。
E.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香港交易所建议上市公司的计划文件及有关授予股份的公告中应披露有关授予股份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包括目标水平及表现相关指针,评估方法等)以及任何退扣机制的陈述,或者(若以上均无)否定声明。此外,若授予股份并不设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那么薪酬委员会须说明其何以认为不需要设定有关条款。该等建议旨在透过披露更多数据,让股东可评估上市公司授予股份如何有助提升上市公司的权益。
经考虑回应人士的疑虑,香港交易所采纳了该等建议但作出以下改动:(i)有关计划文件及授出公告中载列表现目标的描述可为概述及定性描述;及(ii)若股份是授予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而不设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则授出公告中须披露薪酬委员会就为何毋须设定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以及授予有关股份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发表的意见。
F. 行使价或股份授出价
就股份期权计划下授出的新股份而言,香港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建议保留现时对股份期权行使价的限制。3 就股份奖励计划下授出的新股份而言,香港交易所建议不对股份授出价施加限制。
该项建议将予以采纳,不过对股份期权及股份奖励的不同最低价格规定在日后检讨政策时或可再作考虑。
G.授予股份的限额
就向个别参与者授予大量股份的限制以限制股份大幅摊薄影响,香港交易所建议超过1%个人限额须获股东批准。该项建议将获采纳。
就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额而言,香港交易所建议须经薪酬委员会(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但是,鉴于部分回应人士担忧这可能会透过现时的独立检讨(尤其是当有关检讨是由薪酬委员会执行董事主导的情况)削弱有关向关连人士授出新股的保障措施,该项建议将不会获采纳。
香港交易所还建议就向关连人士授出股份奖励针对以下事宜提供最低豁免门坎:
- 向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授出股份奖励,而授出的股份奖励会使任何 12 个月期内向其授出的股份奖励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1%;
- 向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授予股份(包括授予股份奖励及期权),而这会使任何12个月期内向其授予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1%;或
- 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授予股份(包括股份奖励及期权),而这会使任何12个月期内向其授予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1%。
且有关向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授出股份期权的500万港元最低豁免门坎将被移除。
为了既保障股东免受过度摊薄影响又能向上市公司提供灵活性以构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薪酬架构,香港交易所会采纳就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引入最低豁免的建议。香港交易所亦会采纳移除有关授出股份期权的500万港元最低豁免门坎的建议。
H. 有关授予股份的公告
香港交易所建议上市公司向以下参与者授予股份须个别逐一披露详情:(i)关连人士;(ii)获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及(iii)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予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而上市公司向其他参与者授予股份或可按获授人类别合计披露。而且,建议香港交易所或可不时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获授人的名单以及每名获授人所获授股份及期权的变动。
香港交易所会采纳该项建议,针对向非雇员参与者授予大量股份方面提供额外保障,但是鉴于对可能披露商业敏感数据(例如目标水平通常与财务及营运表现有关,份属机密)的疑虑,该项建议将作以下修订:(i)移除上市公司须披露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合约期长度的规定;及(ii)规定上市公司须就授予股份所附带的表现目标进行定性披露,而非披露表现目标水平的详情。
另外,香港交易所建议规定披露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如有)未来可分别授出的股份数目。该项建议将获香港交易所采纳。
I. 中期报告及年报内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议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及年报内应披露以下内容:
- 向参与者(逐一个别披露)(依照建议H所述授予公告中所应用的分类)及其他参与者(按类别合计披露)授予的股份,以及其于汇报期内的变动的详情;
- (就于汇报期内授出的股份期权及奖励而言)有关股份期权及奖励于授出时的公平值以及所采纳的会计政策;
- 汇报期内所有股份计划中授出的股份期权及奖励数目除以该期间已发行股份加权平均数;以及汇报期开始时及结束时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如适用))可授出的股份数目;及
- 每项股份计划的概要(仅适用于年报)
该项计划将获采纳。
J. 有关薪酬委员会的工作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议规定上市公司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年内所有经薪酬委员会审阅的有关股份计划的相关事宜。而且,薪酬委员会应说明为何其批准有关事宜属适当以及授予股份如何符合计划目的。
香港交易所决定采纳该项建议,并修订建议,以规定上市公司仅须披露有关的重大事宜摘要,并要求上市公司可于其薪酬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有关披露。
K. 变更已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的条款须取得的批准
香港交易所建议有关变更须经由初次授出有关奖励或期权的相关审批人(可包括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批准,而非对已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的条款的任何变更取得股东批准。
尽管部分响应人士的回应认为建议过于繁重,但是香港交易所认为对投资者的保障不应被减损,同时表示该项建议旨在减轻上市公司的合规负担。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建议。
L. 转移股份奖励或期权
香港交易所建议其可给予豁免,使股份奖励或期权可为获授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例如作为遗产或税务规划)而转让予某载体(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继续符合有关计划目的,并遵守第17章的其他规定。
绝大部分回应人士同意该项建议,且该项建议将获采纳。
M. 未归属计划股份的表决权
香港交易所建议,就《上市规则》规定的事宜(须股东批准)投票表决时,持有股份计划项下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须放弃表决权,以及上市公司须于月报表中披露未归属股份数目。该等建议意在解决有关对发行人管理层在受托人行使未归属股份的表决权时造成不当影响的疑虑。
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建议,但略加修改,以涵盖未归属股份是由信托人透过特殊工具持有的情况,并就法律规定信托人须按实益拥有人的指示投票的情况提供豁免。
但是,香港交易所将不会采纳关于建议在月报表中披露未归属股份数目的建议,原因是部分响应人士担心在月报表中披露未归属股份数目可能过于繁重及无必要,因为未归属股份的表决权本已受到限制。
N. 授出公告以及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议,股份计划的条款及涉及现有股份的授予股份的详情(毋须经股东批准,因为其不涉及发行股份)须予以披露,与适用于涉及新股的股份计划建议 H 及 I的相关规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计划,并同意回应人士的意见,即有关披露应均衡且信息性充足。因此,将作出以下修订:
- 移除授予涉及现有股份的股份时须刊发公告的规定;及
- 规定向以下人士授予现有股份须于年报作披露:(i)上市公司董事(逐一个别披露);及(ii)最高薪酬的五名人士(合计披露)。向其他参与者授出股份的详情可合计披露。
O. 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香港交易所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使之涵盖涉及附属公司新股或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
香港交易所建议豁免非重大附属公司遵守第17章有关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改为要求获得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批准,但是该等非重大附属公司仍须遵守第17章的披露规定。
在审阅回应人士的意见(尤其是,认为若属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该等规定应用起来过于繁重甚或不可行以及有关股份奖励的相关摊薄影响反倒须受第14章或者第14A章中的视作出售规定规管)之后,香港交易所将修订该项建议并予以采纳但仅适用于主要附属公司(基于该附属公司的规模相对上市公司而言相当重大),而无论主要附属公司有否上市。这意味着该项将以不会扩大至涵盖非重大附属公司。
P. 信托安排
香港交易所建议澄清第17章的规定亦适用于透过由上市公司于授股前特别指定的参与者为受益人的信托或类似安排授出新股或期权的股份计划。香港交易所决定将采纳该项建议。
Q. 于采纳新股份期权计划的通函中披露期权公平值
香港交易所建议移除有关在股份期权计划寻求股东批准的致股东通函中宜披露期权公平值的规定,原因是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份期权及奖励公平值的建议(见建议I)似乎对股东而言较有意义,让股东可评估授予股份对其于上市公司的权益的摊薄影响。该项建议将予以采纳。
R. 其他有关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
香港交易所建议修订以下现时适用于股份期权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以使其亦适用于股份奖励计划:
- 第3.13(2)条 – 如董事按根据第17章而设定的股份期权计划从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获取股份或证券权益,则该董事仍可被视为独立董事。
- 第10.08(1)条 – 有关上市公司不得在其于香港交易所新上市后6个月内再发行股份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按根据第17章而设定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股份(有关股份的上市已获香港交易所批准)。
- 第13.52(1)(e)(ii)条 – 上市公司就任何与第17章所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有关的事宜刊发通函,都应向香港交易所提交通函拟稿供其审阅。
- 附录10第7段 – 标准守则4项下证券交易的买卖限制,不适用于按在有关守则禁止进行买卖期之前授予股份期权时所预定的行使价行使的期权。
为了划一《上市规则》其他部分中适用于股份计划的规定,香港交易所将采纳该项建议。至于预先审阅上市公司文件的问题,可能在日后的检讨中予以考虑。
过渡安排
该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并且已经获得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须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就其股份计划遵守该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过渡安排将提供予在2023年1月1日属生效状态的现行股份计划。摘要如下:
- 所有现有的股份计划:上市公司将须由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开始遵守新的披露规定,包括就根据有关计划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刊发公告,以及于生效日期或之后刊发的中期报告或年报中作出披露。
- 在生效日期仍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及获预先授权的股份奖励计划:上市公司可继续仅向经修订第17章定义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根据一般授权采纳股份奖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能进行股份授予直至2023年1月1日后第二个股东周年大会之日为止。
过渡安排的更详细内容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 |
主要附属公司 |
其他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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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期权计划 |
股份奖励计划 |
股份期权计划 |
股份奖励计划 |
股份期权计划/股份奖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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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预先授权 |
使用一般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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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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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 |
已遵守现行第17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 附属公司可继续根据计划授权授出股份期权 其他现有或新股份计划: 授予股份奖励或期权须遵守第十四章(基于用作未来授予股份的计划授权规模)及/或第十四A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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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合资格参与者(经修订定义)授予股份 |
合资格参与者的新定义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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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授权 |
上市公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计划授权授予股份 |
上市公司可根据一般授权授予股份,直至2023 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
与上市公司相同 |
上市公司于授予股份前须遵守第14及/或第14A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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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计划条款以遵守经修订第十七章的规定 |
于上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计划授权届满或采纳新股份计划当日或之前 |
1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sultation-Paper/cp202110_c.pdf
2 若无控股股东,那么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最高行政人员均必须放弃表决
3 购股权的行使价必须不低于授出购股权时相关股份的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