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梁凤仪女士讲解香港加密货币监管方面的最新进展
梁凤仪女士在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表的主题演说《金融科技:金融业的蜕变》1中发表了欢迎词并讲解了香港的金融科技监管方针的最新进展,同时分享了证监会对于香港加密货币监管的最新想法。香港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提到了金融行业加快了科技的应用,特别是在线平台在销售投资产品方面的角色,并就技术进步在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方面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进行评论。至于因为加密货币(即虚拟资产)行业发展导致的金融服务的模式转移,梁凤仪女士解释了证监会如何已采取宽松的监管方针促进行业发展并保护投资者。
随着虚拟资产现正逐步融入主流金融领域,加密货币相关买卖活动快速发展,梁凤仪女士解释道证监会目前正在检讨过去几年的监管措施,以评估其是否仍然切合监管目的。证监会正在考虑应否允许散户投资者透过网上经纪投资加密货币买卖基金,且如果这样的话,是否需要在投资知识水平或风险披露方面订立额外规定。
香港证监会加密货币监管回顾
梁凤仪女士首先介绍了证监会于2017年采用的监管规定,当时所谓的首次代币发行开始受到监管机构关注。鉴于当时多家国际监管组织(例如金融稳定理事会)普遍认为加密货币资产不具实际价值,证监会不愿意进行立法变更以规管这些新兴工具,因为其可能结果只是昙花一现。加密货币不属现行「证券」及「期货合约」定义范畴,证监会也担心:(a)监管制度可能会赋予加密货币其原本缺乏的合法性;及(b)监管可能会扼杀加密货币的发展。
然而,这些担心必须与不进行监管的风险进行权衡。资产持有人匿名交易的特性引起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严重问题。在不受规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亦衍生出严重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而当中牵涉到网络安全、市场操纵活动以至稳妥保管资产等事宜。
证监会2018年选择加入加密货币监管
关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投资者保护的关注推动了证监会2018年刊发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2,该份声明中就以下事宜列出规定:
- 将其资产的10%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该等资产是否属法定定义范畴内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人;
- 加密基金分销商;及
- 买卖至少一种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运营者。
根据这一制度框架,持牌公司仅被准许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以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提供加密货币服务。有关该监管框架声明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易周律师行法讯 《香港证监会发出香港加密基金经理人加密基金发牌条件》。3
证监会将其2018年发出的规定表述为「选择性」监管方针。事实上,如一家公司提供的服务构成与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指证券的虚拟资产(例如代币化股票即为一个简单例子)相关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的一项受规管活动(例如交易或者提供意见),那么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进行发牌则属必须而非可选项,这也是该「选择性」标签所建议的内容。
证监会2019加密货币监管
2019年11月,证监会刊发了《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4,正式采用了其2018年公布的针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其中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营者适用的监管规定与传统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系统适用的规定大致相同。而且,持牌平台运营者仅能够向专业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
该2019年框架对以下事项的所有关键方面都进行了处理:投资者保护,投保保管及保障,了解您的客户规定,反洗钱,市场操控活动,风险管理及网络安全。持牌平台须遵守适用于由证监会监管的自动化买卖平台及暗池交易的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对从事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公司的发牌
迄今为止,证监会仅向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发牌,即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5 但是显然证监会也正在考量来自数家其他申请人的若干份申请。证监会还向若干虚拟资产基金经理人发牌并正在考虑来自其他申请人的更多的申请。
加密货币监管的近期发展趋势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的规定
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了其提出的以下建议:要求成员司法权区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含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营商)发牌或者进行注册并使其履行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大部分海外监管机构现在已经建立针对虚拟资产的某种形式的反洗钱制度。在香港,政府将延展反洗钱立法,要求买卖非证券虚拟资产的所有集中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获证监会发牌并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载列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6 关于该项新制度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易周律师行法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完成有关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制度的谘询总结》。7
国际证监会组织对监管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建议
鉴于对市场的廉洁稳健及投资者保障的关注,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就监管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主要事宜、风险及考虑因素刊发了一份报告。证监会在制定其针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制度中已经将该等关注事项纳入考虑。
对稳定币监管的建议
作为对关于Diem(前称为Libra)的建议的回复,国际结算银行的支付及市场基建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近期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提倡把稳定币当作与传统的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相类似的金融市场基建来加以规管。该报告亦建议相关司法权区评估稳定币安排的系统重要性。
根据梁凤仪女士的主题演说,这些最新的监管发展动态,证明证监会在 2018 年针对虚拟资产监管所采纳的“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方针是正确之道。
关于买卖或者分销加密货币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获证监会发牌法团的若干问题
虚拟资产市场在过去三年间亦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加密货币进军主流金融领域,现在市面上存在许多不同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产品,样例之一就是加密货币交易所买卖基金。这些虚拟资产投资产品现在都是透过海外的传统交易所买卖,例如虚拟资产投资产品主要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买卖的加拿大。某些有意向私人银行客户或专业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金融机构,亦曾向证监会作出多项查询。
梁凤仪女士指出,由于目前每个国家对此有不同程度的监管,它们的查询涉及复杂的问题。举例来说,有些持牌法团希望以介绍代理人的身分,或透过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设立的综合账户安排,向客户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
证监会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是:
- 假如有关虚拟资产平台不受规管或仅受到有限度的监管,那么这些机构会否令它们的客户承受不能接受的风险?
- 在综合账户安排下,持牌法团会否将直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为其执行交易?
-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要履行的监管责任是否亦应适用于以介绍代理人的身分或透过综合账户安排行事的有关机构?
- 证监会应否要求持牌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前,先行评估客户的相关投资知识水平?
除此之外,愈来愈多机构有意分销加密货币投资产品。证监会现时已就分销涉及加密货币的投资基金发出了指引,但尚未处理某些产品(例如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买卖基金)分销的监管问题。
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即证监会应否允许散户投资者透过网上经纪投资这些产品,且如果准许的话,是否需要在投资知识水平或风险披露方面订立额外规定?
证监会正在检讨其虚拟资产监管制度,以评估其是否仍然切合其监管目的,即提供清晰的监管环境促进创新,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
2 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
3 Available at: https://www.charltonslaw.com/hong-kong-sfc-issues-crypto-fund-licensing-conditions-for-hong-kong-crypto-fund-managers/
4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20191106-Position-Paper-and-Appendix-1-to-Position-Paper-Chi.pdf
5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OSL率先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成为全球首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已上市、已受保且由四大审计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6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