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完成有关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咨询工作
2021年05月21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经库局)刊登了关于香港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1(咨询总结)(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规例)。该等资讯总结是为回应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0年11月3日为建议针对在香港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建立注册制度而发出的咨询文件2而作出。关于该咨询文件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所法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拟议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进行咨询》。3
2018年,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对金融机构以及某些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施加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之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已建议施加一系列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加强对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交易领域(亦属于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范畴)的规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透过建立一项针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两级注册制度采纳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建议。其建议意欲在香港开展受《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规例》规管活动业务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均须在香港海关关长(关长)处注册为A类或者B类,以处长(处长)身份维持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登记册。根据该项拟议制度,从事金额达120,000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主要注册人属B类,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规定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
该《咨询总结》还概述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对其建立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制度建议的回应,内容可参见本所法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完成有关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制度的咨询工作》。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建议
a. 在香港开展受《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规例》规管活动的范围
界定的受《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规例》规管活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须在以营业方式从事一项或者多项以下受规管活动之前完成《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注册:
- 买卖,进出口贵重金属,宝石或者贵重产品;
- 制造,提炼贵重重金属,宝石或者贵重产品,或者从事该等产品的任何增值工作;
- 发行,赎回,或者买卖贵重资产支持的工具;或
- 就以上第(i),(ii)或(iii)项以中介人身份行事。
一些受访对象针对可能涉及在其产品设计中使用贵重金属及宝石的企业(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行业除外)(例如医疗器材或工业设备制造商)是否将受该项建议制度的规管(无论是为功能性还是装饰性目的)提出了担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回应道,其不打算规管只是偶然接触或者处置贵重金属或宝石的企业。仅常规性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企业须注册为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界定的贵重金属,宝石,贵重产品及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该项建议中,贵重金属,宝石,贵重产品及贵重资产支持工具界定如下:
- 「贵重金属」包括已加工或者未加工状态的金、银、铂或铂类中的任何其他金属(即铱、锇、钯、铑或钌);
- 「宝石」指的是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祖母绿、翡翠或珍珠;
- 「贵重产品」指的是具以下特征的任何珠宝、手表、服饰、配饰、饰品或其他成品:由任何贵重金属或宝石或两者组成、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重金属或宝石或两者兼具,且其价值至少有50%来源于该等贵重金属或宝石或两者均有(50%的价值门槛);及
-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的是由一种或者多种贵重金属,宝石或者贵重产品支持的任何证书或者工具(使得持有人有权获得该资产),但是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或者认可架构产品除外。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该《咨询总结》中阐述道,厘定贵重金属或宝石中元素是否构成被视为「贵重产品」的物品的50%价值门槛将参照该物品的零售价格予以考量。这将反映在立法中。
b. 香港的两级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中的规定
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规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从事大额现金交易(即就任何涉及受规管活动的交易作出或者收取总额至少达120,000港币的一笔或者多笔现金付款,无论是以单一行动执行还是以似乎相关联的多个行动执行)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承担可能适用于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经加强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因此,其建议建立一项两级注册制度。120,000港元的门槛是参照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为界定需更严格审查的大额现金交易而规定的门槛(即15,000美元/欧元)设定。
A类注册
不打算且不会从事任何金额达120,000港元或以上的现金交易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进行A类注册。为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须呈递以下资料:
-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 与营业地点有关的所有香港处所的地址;及
- 该项登记是因合法目的而取得的声明书。
A类注册人无需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规定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者任何注册规定(通知处长任何随后变化详情的规定除外)。只要注册人继续在有关企业任职且缴付年费,A类注册将持续有效。
B类注册
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如打算或者可能从事任何金额达120,000港元或以上的现金交易,则须进行B类注册。B类注册人须接受与适用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受规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相类似的适当人选测试。B类注册人亦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
B类注册有效期3年,到期后可续期,前提是符合适当人选规定。
准许申请进行两种注册类别的转换,惟须符合适用的注册标准。
一些受访对象认为,要求所有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遵守同一套监管规定的一级注册制度就足够。但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认为这会增加买卖的合规性负担。其他受访对象则认为应采纳一项不同的制度,准许A类注册人在采取某些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事大额现金交易。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回应道,这会使该项制度复杂化,且不利于为所有注册人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c. 香港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豁免
金融机构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豁免就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已经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规管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持牌法团、保险机构、货币服务运营商、以及储值支付工具)须遵守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规定(在其开展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受规管活动作为其主营业务的附带时)。
鉴于有人建议,根据《当押商条例》(第166章)获发牌的当押商亦应获得豁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透过以明示方式豁免持牌当押商须遵守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规定修订了原有建议,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
非国内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来自其他司法权区且偶尔来港的交易商如符合以下情况亦获得豁免:
- 通常不在香港居住(如属自然人)或者(如属法人)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且未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没有固定营业地点;及
- 在任何指定年度中未在香港开展任何受规管活动总计超过60个日历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最初建议了90日的豁免期,但是在回应市场反馈时又将豁免期缩短至60日。
不过,来自其他司法权区的交易商如在香港从事金额达120,000港币或以上的现金交易,则须在该项交易完成后1日内(且无论如何须在其离境香港之前)向处长提交一份现金交易报告。
未能遵从提交现金交易报告规定的非国内交易商即构成犯罪,可判处5级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d. 处长关于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权力
就B类注册人而言,关长获赋权力强制执行注册规定及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监管B类注册人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行为。这包括进行以下行为的权力:进入注册人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调查违规情况以及在B类注册的人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时针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
就A类注册人而言,关长获赋权力进入该注册人的业务处所及要求提供文件或者其他纪录,以确保其未从事指明现金交易。
e. 针对违反香港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制度的制裁
根据新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会针对在未有有效注册以及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开展的受规管活动实施行政及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包括谴责,糾正令及罚款。
该等拟议制裁摘要如下:
行为/犯罪 |
拟议制裁 |
---|---|
以营业方式在没有进行有效的A类或者B类注册的情况下从事一项或者多项受规管活动; 在没有进行B类注册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指明现金交易;或 在没有进行有效的A类或者B类注册的情况下声称为已注册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
6级罚款(100,000港元)及6个月监禁 |
在与注册相关联的重大事项上作出虚假,具欺骗性或具误导性声明的人士 |
5级罚款(50,000港元)及6个月监禁 |
如属B类注册人-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
根据纪律处分程序及若干行政制裁(包括谴责,糾正令及不超过500,000港元的罚款)而定 |
f. 180日过渡期间
建议一旦新的注册制度生效,该制度开始实施前夕即处于运营状态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将有180日的时间申请注册。在该过渡期间直至申请获批给之时,从事受规管活动业务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将被视为就该业务已进行注册。
g. 法定上诉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授权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设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覆核审裁处聆讯针对处长在实施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及监管制度过程中或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的上诉。
该《咨询总结》的实施
香港政府现将基于该《咨询总结》拟备一份修正条例草案,计划在2021-22年立法会议期间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