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缅甸矿业法》
- 2012年 – 缅甸政府宣布有意修订1994年的《缅甸矿业法》。
- 法规的延迟颁布造成了外国投资停滞。截至2015年3月31日,矿业外商直接投资为626万美元。相比之下,同期有2亿美元投资于缅甸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 修正案使缅甸更接近,但还未完全符合,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 实施细则(2016年《矿业规则》)在议会批准之日起(2016年3月24日)90天内颁布。
- 2016年《矿业规则》公布后,才能更完整地分析缅甸新的矿业制度。
*来源: www.oxfordbusinessgroup.com
主要修订 – 最新活动许可
1994《缅甸矿业法》
探矿 勘探 生计型生产 小规模生产 大规模生产 |
2015年《缅甸矿业法》增加了新类别 – 中等规模的生产和交易。“许可”的定义扩大并涵盖加工和生产的可行性研究。 | → | 2015《缅甸矿业法》
探矿 勘探 生计型生产 小规模生产 大规模生产 **中等规模生产 *可行性研究 *加工 **贸易 **新增类别 *通过修订“许可证”的定义增加 |
主要修订 – 外商获准投资中小规模矿产项目
- 1994年《矿业法》及缅甸的《外商投资法》限制外商投资大型采矿项目。
- 根据2015年《矿业法》第4(f)条,视乎所涉矿藏的“质量和数量”,外国矿业公司将被允许與已取得中小规模的许可证的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 法例未能定义/描述“矿藏的质量和数量”的含义,但指出需有支持性地质报告。
主要修订 – 修订的定义
定义的修订 | |
---|---|
“矿藏” | 定义扩大到包括从河流,小溪,池塘和湖泊底土提取的金属矿物。 |
“许可” | 定义扩大到包括可行性研究,加工和贸易。 |
“可行性研究” | 新增定义;指应包括提取,加工,财务资料(包括预期投资),及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等资料的商业可行性研究。 |
“贸易” | 新增加的定义;指购买,销售,运输和存储金属矿物。(贸易为“允许活动”) |
“生计型生产” | 定义扩大到包括基本的机械开采实践。变化反映小规模经营的现实。旧的定义将生計型生产定义为“用普通手工工具的生产”。 |
“中等规模生产” | 新增加的定义;指中等规模的矿藏生产。該矿藏并非大储量的矿藏,并可以中等投资和成本,或使用有限的技术和方法进行。 |
“加工” | 修订的定义删除了宝石。 |
主要修订 – 许可期限
修订大规模及小规模生产的定义,以反映延长的许可证期限。
生产类别 | 许可期限
1996 缅甸《矿业法规》 |
许可期限
2015 缅甸《矿业法》 |
---|---|---|
大规模生产 | 最多25年 | 最多50年 |
中等规模生产 | 最多15年 | |
小规模生产 | 最多5年 | 最多10年 |
没有更改探矿许可证(1年),勘探许可证(3年)和生计型生产许可证(1年,4次为期1年的延期)的条款。条款可能在修订后的《矿业规则》中进行修正。
主要修订 – 特许权税率
- 继续作为以销售额为基础的从价特许权税收制度
- 1994年《矿业法》规定特许权税的范围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矿藏。矿业部在税率范围内规定每种矿藏适用的税率。
- 2015年《矿业法》规定了特许权税率。
- 某些矿藏的特许权税率已经被定于1994年《矿业法》规定特许权税范围的最低值,即:银 – 现为4%,而非4-5%; 铁、锌、铅、锑、铝 – 现为3%,而非3-4%
- 然而,黄金、铂和铀的特许权税率被定于1994年《矿业法》特许权税范围的最高值,即5% ,而非4 – 5%
- 宝石的税率从5 – 7.5% 降至2%。
- 2015年《矿业法》允许本地运营商以矿产或现金缴纳税款或特许权税。外商投资运营者须继续以现金支付特许权税。
- 特许权税率没有因矿山规模而有所不同。
主要修订 – 特许权税率比较*
1994年《矿业法》 | 2015年《矿业法》 | ||
---|---|---|---|
矿藏 | 特许权税率 | 矿藏 | 特许权税率 |
金,铂,铀,银 | 4 – 5% | 金,铂,铀, | 5% |
铁,锌,铜,铅,锡,钨,镍,锑,铝 | 3 – 4% | 银,铜,钨,镍 | 4% |
宝石和玉石 | 5 – 7.5% | 铁,锌,铅,锑,铝 | 3% |
工业矿物或石头 | 1 – 3% | 工业矿物或宝石 | 2% |
*仅部份矿物
主要修订 – 产量分成对股权分成
1994年《矿业法》 / 1996年《矿业规则》
- 缅甸政府采用产量分成制度
- 根据在旧规管机制下签订的产量分成合同(PSCs),外国矿业公司负责提供100%的项目费用,以及需要交出30%的产量于缅甸政府。
- 旧有的产量分成制度与全球矿业司法辖区脱节,对国际投资产生阻遏效果。
2015年《矿业法》
- 2015年 《矿业法》规定了股权(或利润)分成 ,而不是产量分成。
- 合营各方预计均要承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
主要修订 – 环境
- 可行性研究包含拟建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的信息。
- 运营商設立环境/社会基金以作年度保养
- 关闭矿山与复原矿址的资金。复原遗留矿区的问题仍然存在。
- 监管人员的职责扩大到包括监管运营者实施的系统/管制以限 制项目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和环境影响。
- 基于对筹集资金的重要性,提高可行性研究的清晰度是受到鼓励的。可行性研究的许可证制度使矿业部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过程有额外的监督。
主要修订 – 权力下放
- 2015年《矿业法》第6条规定实行有关缅甸政府参与探矿、勘探、進行可行性研究、加工及贸易、生计型生产和小规模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权力下放。
- 中央及/或地方政府有权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出其他生计型/小规模生产的批文。1994年《矿业法》采矿生产管理只限於地方及区域层面。
- 权力下放通常是更广泛的「正规化」政策的一部分。目前权力下放的修订并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 「正规化」是政府寻求完善监管和管理生计型生产和小规模开采,试图使该等活动成为更赚钱和更具经济效益的次级行业。
- 拥护权力下放的支持者认为,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应负责确保矿业法规得到遵守、监督采矿权的划分、税收征管、采矿权申请的处理、监控生产、为矿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支持和打击非法采矿。
- 采矿收入的分配往往是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有争议的问题。
- 权力下放为更广泛的「正规化」政策的一部分,可以帮助缅甸政府进行和平建设工作。
主要修订 – 罪行及刑罚
- 2015年《矿业法》修正了一些载于1994年《矿业法》第十一章「罪行及刑罚」的规定。
- 第24条修正了1994年《矿业法》第28(b)段。此前,许可证持有人被发现违反许可证的条件时,在缴付罚款后可继续运作。根据经修订的规定,该罚款不可少于银行履约保函。
- 新立法将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探矿、勘探 和加工的最高刑期由7年增加到10年,及罚款高达500万缅元 (若3,850美元)。
- 非法探矿、勘探和生产宝石的罚款由50,000缅元(若45美元)改为罚款100万缅元至500万缅元元(若700美元至3,850美元)不等。最高刑期亦由7年增加到10年。
- 非法矿物贸易的罚款由20,000缅元增加到200,000缅元(若由20美元增加到154美元)。3年的最高刑期则保持不变。
- 2015年《矿业法》引入在没有生计型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作业的刑罚。非法运营者面临监禁1至3个月,以及罚款100,000缅元(若77美元)。
- 对没有经营许可证的运营施加罚款方面,1994年《矿业法》没有就生计型和大型运营商作出区分。
- 非法闯入矿产储量区域现可被罚款高达500,000缅元,和监禁长达6个月。根据1994 年《矿业法》,最高罚款为5,000缅元。
- 屡次违反采矿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的最高罚款由10,000缅元增加到200,000至1,000,000缅元(若由154美元增加到770美元)不等。重犯行为可处以长达1年的强制性监禁。
有哪些并未改变?
矿山固定租金、签约定金和银行履约保函
- 矿业公司根据缅甸《矿业规则》支付矿山固定租金(也称为死租彧强制性租金)。因此,矿山固定租金可能透过修改《矿业规则》被修订。矿山固定租金须于勘探的第1年开始支付。
- 没有为处于勘探期的公司提供津贴。
- 银行履约保函和签约定金是缅甸政府与国外矿业公司签订的产量分成合同的条款及条件的一部份,所以不会受到法例修订的影响。跟矿山固定租金一样,该等款项须于业务一开始时(即勘探阶段)支付。此举却令小或中型勘探公司却步。
- 目前,银行履约保函若为10万至20万美元不等,而签约定金为5万至10万美元不等。
其他立法动态
2016年缅甸《仲裁法》
- 取代1944年《仲裁法》,并使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生效。
- 2016年缅甸《仲裁法》建基于1985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 外国仲裁裁决即将被*缅甸法院承认和执行。
- 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内容纳入2016年缅甸《仲裁法》意味着缅甸法院将遵循国际公认的规则和程序。国际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都会很熟悉该等规则。
- 采用2016年缅甸《仲裁法》并不意味着外国矿业公司将可在与矿业部签订的勘探/产量协议中自由选择外国为仲裁地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时,矿业公司应该被允许选择外国为仲裁地点。
* 法律于获联邦议会通过后90天内生效
** 矿业部历来坚持仲裁于缅甸进行
经修订的缅甸《公司法》
- 精简进口规定,允许更快的设备和技术用品的调运。
- 「外商投资企业」定义的改变,确定可允许外资持有缅甸当地公司的股权。
2012年《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草案
- 有关矿业运营商对环境的责任的额外细节。
- 矿业公司和投资者可被要求就有关其海外业务对环境的影响遵守其原管辖区(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缅甸法律的变更反映国际标准,运矿业营商将受益。
《外商投资法》
- 最近于2015年经修订。未来的修正可能会将一些剩余的投资障碍待去除,例如禁止和限制活动。
总结
正面的修订?
- 提出股权分成制度 ,而不是产量分成制度
- 对外开放投资中小型产量业务
- 在环保方面的补充规定大致是正面的,更反映了国际准则。
- 某些矿物的特许权税率被降低
- 权力下放令生计型和小规模运营商受益
什么额外的改变是必需的?
- 将需要等待,看看合资协议里的财税条款是否有所改善
- 中小级别投资 – 需要为将要开辟资源的“质量”和“大小”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 2015年 《矿业法》没有提及矿山固定租金、签约定金和银行履约保函
- 复原遗留矿区的明确指引
- 对勘探期的公司的鼓励政策
易周律师行的采矿业务简介
就矿业和自然资源行业提供法律意见
易周律师行在以下方面协助自然资源公司以及个人、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及涉及矿业与自然资源行业的其他专业各方:
- 资本募集–股权、债务及贷款融资
- 合并及收购
- 公开招股
- 采矿协议
- 首次公开招股及首次公开招股前期咨询
- 知识产权保护
- 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经营业务
资本融资–向矿业及自然资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易周律师行致力于协助自然资源公司设立最合适的投资架构,以配合其开发计划。易周律师行就以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
- 对现有股东的配售(当有可用期权)
- 股份出售/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
- 通过合营及非公司合营,注入私募股权资本
- 起草及/或审阅“包销”协议(如适用)
- 尽职调查
- 编制资料备忘录或预备其他投资者“投资机会简介”
资本融资–向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
易周律师行就代表私募基金及机构投资者方面具丰富经验。我们了解其目标及其就下列各方面所采用的降低风险策略:–
- 商品需求的周期性
- 有关勘探及生产成本的不可预测性
- 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劳动力的获取
- 国家法规的变更
- 地缘–政治因素
- 本土通货膨胀
- 环境合规
- 货币波动
- 与永续性及矿山复原有关的风险
- 地缘偏远
- 族群关系
- 较长的投资时期
易周律师行了解影响自然资源投资者的因素。我们具丰富经验,向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保障,以保护其利益。我们亦协助投资者平衡增加利润及降低风险的目标。
部份提供的法律服务
- 尽职调查
- 对现有股东的配售(当有可用期权)
- 起草股份出售/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
- 投资者/受让方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的知识产权保护
- 通过合营及非公司合营,注入私募股权资本
- 起草及/或审阅“包销”协议(如适用)
- 退出策略(包括在香港首次公开招股)
- 代表担任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
- 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董事会代表提供法律意见(如适用)
- 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以保护投资者/投资
- 与投资公司的利益冲突
- 自由转让权益
- 投资者权利
- 反摊薄条款
- 附带出售权
- 借款及押记
- 知识产权转让
资本融资–向贷款人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具丰富经验,向贷款人提供矿业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包括高级、夹层、附属及可转换债务以及更传统的企业债务融资安排。我们亦就过渡融资及其他信贷安排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上市及私人公司及金融机构购买债务。我们的服务包括就以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 所建议的项目架构(包括旨在促成债务安排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如适用))
- 主要融资文件
- 尽职调查
- 提供担保及/或按要求审阅或起草担保文件
- 保险安排及审阅保险文件
- 矿山开采年期规划及开发计划的法律问题
- 对冲安排
- 包销协议、基础设施协议、施工协议、设备协议、营运协议、保养协议及产品购买协议
资本融资–交易亮点
拥有债务/贷款融资成分的重点交易
- 代表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 – 一家在香港及上海上市的矿业公司 – 收购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矿公司Norton Gold Fields Limited,工作包括从香港法律角度审阅投标代理契约,金额为3,800万澳元的贷款协议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公告,以及起草紫金在香港发出的公告。
- 向一家專注能源行业融资方案的国际金融机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21章 – “投资工具”(基金)上市提供法律意见(此項目現被延期)。我们的工作包括起草招股章程有关章节、就首次公开招股前重组、贷款修订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并成功完成了向证监会提交的“投资者顾问”持牌申请。
- 为澳大利亚最大铁矿石生产商之一的项目融资期权提供法律意见 – 包括于香港上市(于提交A1文件阶段延期)的准备工作,工作涉及起草招股章程、就重组及首次公开招股前资本募集提供法律意见。目前正就金额约为36亿美元的私人债务/股权基金募集提供法律意见。
- 为紫金就其全资附属公司Golden Lake Mining (BVI) Limited向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出售持有的Glencore Finance (Europe) S.A.的可换股债券提供法律意见
资本融资–向借款人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具丰富的经验,为保荐人及借款人提供天然资源融资的法律意见。我们曾向一些领先的中国及国际天然资源公司,于其发售债券时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具丰富的经验,为保荐人及借款人提供天然资源融资的法律意见。我们曾向一些领先的中国及国际天然资源公司,于其发售债券时提供法律意见。 除其他事项外,易周律师行在以下方面协助借款人:
- 起草及/或审阅主要融资文件
- 担保条款及/或按要求审阅或起草担保文件
- 代表资源公司借款人协调尽职调查程序
- 审阅及/或起草包销协议、基础设施协议、施工协议、设备协议、营运协议、保养协议及产品购买协议
- 股权出资分配(若融资模式合并债务及股权)
- 矿山开采年期/项目计划及开发计划的法律问题
- 对冲安排
- 上市协议(如适用)
- 期权、认股证及类似权利
- 可换股债券
合并与收购
主要的国内及国际自然资源公司、金融机构及领先的国际律师所不时委任我们就合并与收购交易提供策略性的法律意见。我们在以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 私人及公开市场的合并与收购
- 尽职调查
- 管理/杠杆收购
- 私有化
- 集团重组
- 企业融资及安排
矿业尽职调查–若干主要考虑因素
易周律师行就协调对拟进行收购的自然资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程序具丰富的经验。我们与当地律师、地质学家及独立技术专家密切合作,帮助矿山业主管理尽职调查程序。
- 矿山弃置/ 矿山修复
- 库存
- 勘探设备
- 客户及供应商
- 风险因素
- 境外投资
交易亮点
- 为紫金就其收购Avocet mining Plc.的全资附属公司Commonwealth & British Minerals Plc.提供法律意见。该目标公司在塔吉克斯坦持有庞大黄金资产。
- 为紫金就其收购在英国上市的KazakhGold Group Ltd.提供法律意见。
- 为紫金的全资附属公司Golden Resource Mining (BVI) Limited就其对Indophil Resources NL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作出的场外现金收购提供法律意见,而Indophil Resources NL为一家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公司,并在亚太地区拥有铜-金项目。
- 为紫金收购 Summer Gold 位于吉尔吉斯坦和哈萨克的黄金资产提供法律意见。
- 为紫金根据国际拍卖程序收购Rio Tinto Mineral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的若干伊朗资产提供法律意见。
- 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就拟发行A股计划提供法律意见。
- 为紫金收购一家在中国持有各种黄金勘探权益的Long Province Resources Limited 提供法律意见。
- 为紫金拟收购在多伦多及利马上市的矿业公司Inca Pacific Resources Inc.的全资附属公司在秘鲁所持有的铜-钼权益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中国的一家集团公司 – 厦门紫金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其收购在秘鲁持有铜矿资产的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上市的Monterrico Metals Plc的现金要约提供法律意见。是次为首次中国公司收购英国上市公司的交易。
- 为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矿业公司CST Mining Group Limited,就其出售CST Resources Limited提供法律意见,而CST Resources Limited在南美洲最近发现的其中一个最大铜矿持有70%的权益。
就矿业公司提供法律意见–采矿协议
易周律师行为矿业公司就各种采矿有关的协议提供法律意见,这包括:
- 基础设施协议
- 采矿服务协议 – 采矿营运、矿业处理运输及装载、一般服务责任、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尾矿管理、修复、矿山管理、水管理。
- 包销/提货或付款协议
- 买入/转出协议
- 顾问合同
- 资产出售及购买协议
- 特许权费协议
- 勘探及开发合营企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