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上市要求

易周律师行能为公司对香港联交所上市要求提供高影响力的意见。我們在把中国大陆公司带到香港市场方面有长期经验,并于过去十年参与了一些规模最大、最具突破性的交易。我们曾担任友邦保险公司大股东的香港法律顾问,其于2010年首次公开出售中融资超过1590亿港币。

易周律师行在根据香港联交所第21章规定的基金上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章项下的矿业公司上市提供建议方面具有经验。我们在帮助较小而充满活力的公司迈入公众股权市场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易周律师行积极为希望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提供建议。本律所还可以将其在上市项目中代表包销商和保荐人的丰富经验应用到代表上市申请人。

易周律师行可以就复杂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资格审查指导其客户,包括上市工具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可接受性,交易记录及资金门槛的充分性,最低公众持股量及市值的要求,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资格。我们亦可以就矿业公司和投资基金的额外或特別的香港上市要求提供建议。易周律师行还可以就可能会影响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问题提供建议,如独立或控股股东的竞争性企业,关连交易及管理的连续性和擁有权等。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代表客户就关键问题预先请示联交所。

除对香港上市要求的咨询外,易周律师行还可以就上市过程的所有阶段提供建议并提供完整的上市项目管理建议,包括由上市前的规划和结构(包括尽职调查,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计划及集团重组等),至招股说明书的起草,审查和验证,以及包销协议和其他主要合约的谈判。我们了解上市是一家公司所采取的最重大的決定,因此上市申请人需要其律师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以及智能和实用的建议。

易周律师行不仅参与建议上市过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应用,亦参与打造监管框架。周怡菁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成员并在证监会收购委员会和收购上诉委员会任职。我们一直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最近几年主要规则的变化和发展。最近,在香港起草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中,我们担任协调顾问角色,该准则为一个重要的市场带动力,协助创设了一套有关针对上市申请人上市的尽职调查之香港法律和监管要求,亦为市场惯例的指引。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在就其《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变更进行谘询,以限制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的董事职务数量和任期,并增加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上市要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公众持股规定

公众持股规定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第8.08(1)(a)条,其规定发行人总发行股份中至少有25%须为公众持有。香港上市规则第8.24条进一步阐述以下人士持有的股份不被视为由公众持有: (i)关连人士(由香港上市规则界定),(ii)其收购证券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获某关连人士融资的个人,及(iii)习惯就以其名义登记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其持有的证券习惯听取某关连人士意见的个人。

CH-005903
DM-93160v5
20200505

上市规定

香港上市

香港首次公开招股项目管理

香港上市规定

在香港的上市规定

首席公开招股项目管理法律意见

香港上市法律意见

香港上市规则

第21章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矿业公司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8章规定进行首次公开招股

香港上市规则第8.08(1)(a)条公众持股规定

香港上市规则第8.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