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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在香港、中国、缅甸或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如有需要,我们与当地的律师和代理保持紧密的联系,可以更好地满足 贵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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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启动「数码港元」先导计划

香港金融管理局启动「数码港元」先导计划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5月18日宣布启动「数码港元」先导计划。金管局正以三轨道方式为未来可能推出零售层面央行数码货币:即「数码港元」作出准备。
成立公司

在香港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解除董事职务时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 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特殊通知须由公司成员发出,并于拟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董事职务前28天发出。
  2. 收到特殊通知后,公司须将此类通知副本转发该董事。收到特殊通知后,董事应作出书面声明或陈述,并要求公司将其传阅予公司成员。
  3.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过半数)董事书面决议,并批准:(1)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董事会董事职务;(2)中止该董事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如适用);及(3)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应在拟议召开股东大会前至少14天向公司成员和董事发送此股东大会通知(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决议)。如董事作出书面陈述,此通知还须详细说明该董事已作出陈述,并须随附该书面陈述的副本。
  5. 如该董事的书面陈述未传阅至公司成员,或因为收到的通知太迟或因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未向公司成员传阅此陈述,该董事可要求在股东大会宣读此书面陈述。
  6. 在股东大会上,应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解除董事职务并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如适用)。此决议应包含措辞“于(决议日期)起,解除其(董事姓名)公司董事职务”。
  7.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公司须在解除董事职务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填妥及签署的订明表格。
  8. 如果董事是公司银行账户的签署人,则公司应将解除董事职务通知告知公司银行。
  9. 公司应在公司资料库中更新董事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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