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投资基金:中国及离岸

我们就在世界不同地区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离岸基金及中国基金,提供有关基金结构、营销、监管及运营的香港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市场经验。我们致力于提供综合、全面、灵活和创新的资金解决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您的目标。

我们向基金保荐人、顾问及投资客户就基金的结构、成立、营销、许可、交易及资金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并致力于高效、创造性地发展基金和投资,以使募集资金的机会最大化,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灵活的制度。我们也就有效和实际的步骤和程序,及有关基金管理和遵守基金成立时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持续责任提供意见和建议。

我们透彻了解有关投资管理行业的一系列部门。我们在企业融资、证券、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监管及执行的优势的基础上,能够为客户提供适合其当前和未来投资需求的具体法律和监管意见,规划和创建灵活的结构。

我们已经构建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公司和未经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涉及范围广泛的不同行业的投资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公司。我们还对新的投资者和新的投资就成立基金提供有关法律事务和监管咨询的服务。作为团队合作者,我们也参与协调各专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法律顾问及中国法律顾问。

我们参与的主要领域包括:

  • 建立监管制度下允许的灵活结构
  • 就管理香港投资产品要约的相关许可和市场推广的规定提出法律意见
  • 就拟议结构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提出法律意见
  • 不时与监管机构就投资产品在香港的发售进行联络
  • 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协调相关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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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内幕交易制度的管辖范围扩大至境外证券及交易

香港将内幕交易制度的管辖范围扩大至境外证券及交易

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8月8日发表的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谘询总结,香港的内幕交易制度将扩大至涵盖香港上市证券的境外内幕交易和境外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境内内幕交易。
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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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在就其《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变更进行谘询,以限制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的董事职务数量和任期,并增加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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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投资基金:中国及离岸

香港的基金授权制度

所有基金(无论是本地基金或境外基金,香港投资基金中国基金或者离岸基金)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授权方可在香港向公众推广。这一点要求基金须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其中包括良好架构,定义明确的投资指引及限制,持续的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有关基金日常管理的其他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授权的流程如下:

  • 审核主要文件;
  • 批准基金章程,宣传广告及其他文件;及
  • 就该基金给予授权。

证监会还须给予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受托人或托管人批准。如基金经理及其受托人或托管人已经在运营现有的证监会业已授权基金,该授权流程可能会更快。属认可辖区计划(下文会进一步讨论)的海外基金授权流程也可能会快一些,惟该等基金不得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如基金目标客户不再包括香港公众,或者将被终止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则可以申请撤销授权。一般来说,基金需要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投资者,清晰告知撤销授权的原因及影响,以及提供的替代选择(例如转到另一授权基金的权利)。证监会有权在基金违反《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情况下撤销对已获授权基金的授权。

未获授权基金可以透过私人方式配售,且基金经理有责任确保不会违反香港法例。未获授权基金无需受证监会条例规限,所以其架构及运营不受香港指定规则或者条例的规管,同时发售文件无须经香港监管机构审查。然而,该等未获授权基金可以由境外司法辖区的境外规管人规管,并受到该制度采用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保护。

易周律师行拥有香港投资基金中国基金其他离岸基金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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